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莒南縣文健石子廠服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1392執恢18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莒南縣文健石子廠、李文健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魯1392民初712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償還運輸費3005080元及利息,被執行人依法應承擔執行費32451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執行過程:1、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向被執行人莒南縣文健石子廠、李文健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傳票、信用風險懲戒提示,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2、分別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1月13共二次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莒南縣文健石子廠、李文健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證劵、房產等財產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財產情況。3、2020年11月5日對被執行人李文健、莒南縣文健石子廠法定代表人李文健作出拘留、罰款措施,因被執行人現服刑于棗莊監獄,未實際實施。4、2020年11月13日對被執行人莒南縣文健石子廠、李文健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5、2020年12月7日,查封被執行人李文健名下的車牌號為魯Q××××、魯QM××××、魯Q9××××汽車三輛,12月10日查封被執行人李文健名下的車牌號為魯BH××××汽車一輛,上述車輛均下落不明,未實際扣押。6、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通過談話方式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執行過程中,因本案未查到其它有效的可供實際執行的財產線索,可以認定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本院向申請執行人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釋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對本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認可,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徐淑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李尤奇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