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江油市自然資源局、武漢地質工程勘察院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川07民終3347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油市自然資源局和原審第三人武漢地質工程勘察院勘察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20)川0781民初419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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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請求裁決撤銷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81民初4190號民事裁定,指令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繼續審理該案。事實和理由:一、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是平等主體之間簽署的民事協議,協議內容約定的是雙方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其一,行政關系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或者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關系。本案上訴人是一家企業法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任何行政關系,本案雙方是平等主體。其二,就協議的內容看,上訴人依協議約定向被上訴人提供設計成果資料,被上訴人依約定向上訴人支付相應費用,完全是民事法律關系,不具有任何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三,本案上訴人是通過中標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協議,不是被上訴人直接與上訴人協商訂立的。二、一審法院以民事案件立案,被上訴人也以民事案件應訴答辯,原審法院在確定開庭日期后并未開庭,而直接駁回上訴人的起訴。綜上所述,案涉協議系平等主體之間簽署的民事協議,且系通過公開招投標而簽署。協議內容系民事權利義務,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一審裁定錯誤的適用法律,對協議性質進行了錯誤的認識,系錯誤裁定。
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江油市自然資源局于7日內支付原告勘察設計費635600元及利息(以635600元為基數,自2016年5月1日起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該款付清時止);截止起訴之日2020年8月,共計資金及利息80.09萬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催收勘測費及設計費而支出的差旅費等損失50000元。兩項共計85.09萬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是江油市自然資源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內容之一。為實現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這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通過招投標,被告與原告簽訂了《改造完善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項目設計合同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之規定,可以認定《改造完善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項目設計合同書》為行政協議。因該行政協議履行發生糾紛,應按行政訴訟程序處理。現原告提起民事訴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所規定民事起訴條件,原告的起訴應予駁回。同時,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一款一項之規定,告知原告應另以行政訴訟方式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綜上,裁定如下:駁回原告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李
審判員馮安石
審判員邱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光汝
書記員楊玥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