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萬友合益高新技術有限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801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貴州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貴州中郵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萬友合益高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萬友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9)黔01民初8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貴州中郵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忠奎,被上訴人北京萬友公司法定代表人鄭煒、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沈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貴州中郵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者改判駁回北京萬友公司原審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由北京萬友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部分事實認定不清。1.原審判決所確定的涉案供應鏈管理平臺驗收時間錯誤,混淆了簽收與驗收的概念,2017年4月28日應為簽收時間并非驗收時間。2.北京萬友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過錯,其延遲交付涉案供應鏈管理平臺,未完成階段建設任務,無法實現涉案供應鏈管理平臺正常使用的合同目的。3.原審判決確定的逾期支付價款的起算時間錯誤。
北京萬友公司辯稱:1.涉案軟件的兩次驗收均對交付工作成果進行了實質性的審查,審查了軟件是否具有功效、功效是否達到了設計要求,具有驗收的本質。涉案軟件2017年3月進行了交付。運行一個月后,在2017年4月26日-28日進行了第一次驗收,出具了驗收報告。之后進行了整改,又運行了4個月。2017年8月15日貴州中郵公司出具了第二次驗收報告,結論是驗收合格。該驗收報告上有貴州中郵公司領導及各部門簽字。2.根據涉案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的約定,應在試運行一個月后驗收,原審判決認定2017年8月15日驗收完畢后10日支付價款即2017年8月26日付款并無錯誤。綜上請求法院維持原判,駁回貴州中郵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
北京萬友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北京萬友公司訴訟請求:1.判令貴州中郵公司給付《供應鏈管理平臺項目合同》(以下簡稱涉案合同)一期軟件開發費用65.956352萬元;2.判令貴州中郵公司以應付款(65.956352萬元)為基準,按每日3‰標準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款項結清之日止的違約金;3.本案訴訟費用由貴州中郵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5、6月間,北京萬友公司參加了貴州省級招標公司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的《貴州中郵物流有限公司供應鏈管理平臺建設項目》招投標,經2輪投標,北京萬友公司中標該項目。中標后北京萬友公司與貴州中郵公司簽訂了涉案合同,合同約定:該項目分為一期和二期二個階段,總價款為164.89080萬元,分4次支付。合同簽訂后,貴州中郵公司支付總價款的30%,即49.467264萬元;完成項目一期工作,試運行并驗收后支付總價款的40%,即65.956352萬元。二期工作完成后支付20%,即32.978176萬元。項目系統免費維護期結束后,支付最后10%,即16.489088萬元。涉案合同簽訂后,貴州中郵公司按約定支付了第一筆項目費用。2017年3月,一期工作完成后,貴州中郵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對該合同項目一期工作首次驗收,對方工作人員對合同項目幾十個業務管理系統逐個簽收,每一個業務管理系統在驗收通過后有關人員簽了字,最后由貴州中郵公司總負責人在《貴州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供應鏈管理平臺項目第一階段驗收報告》上簽字蓋章。8月15日,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對項目進行再次驗收。驗收后出具了《貴州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供應鏈管理平臺項目系統驗收工作報告》和《貴州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供應鏈管理平臺項目二次驗收報告》,結論是:“此次驗收系統功能基本齊全,作為初驗,驗收通過”。該項目使用部門的負責人及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均簽字。后北京萬友公司向貴州中郵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第2筆應付費用65.956352萬元,貴州中郵公司要求北京萬友公司先開具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北京萬友公司按照貴州中郵公司要求開具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貴州中郵公司一直拖延付款。經多次催要,仍拖延支付至今,故訴至法院。
貴州中郵公司原審辯稱:北京萬友公司因技術人員缺乏、技術力量薄弱,未能按約完成供應鏈管理平臺的開發工作,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依據雙方簽訂的供應鏈項目合同,北京萬友公司應于2017年2月25日提交一期管理平臺,并在試運行一個月以后完成驗收,但北京萬友公司直至2017年4月8日才提交了一期管理平臺,且因模塊之間不能有效銜接、系統功能之間沒有導向性等原因,導致其經過三次以上的測試及模擬初驗,均未通過實操測試,甚至出現系統崩潰及無法登陸等嚴重問題。經過2017年4月8日、2017年8月15日兩次驗收均未通過,貴州中郵公司也未能實際使用該套管理平臺。第二次驗收時,貴州中郵公司提出明確整改意見,要求試運行3個月后,優化出現的問題,再行驗收。但北京萬友公司對貴州中郵公司提出的問題根本無力解決,期間,雙方多次電話溝通均未得到解決。2018年4月10日,貴州中郵公司的技術負責人袁昆山通過電子郵件向北京萬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技術負責人鄭煒發送了一份《關于貴州供應鏈平臺建設相關問題的建議》的函,要求北京萬友公司對一期管理平臺進行修改,并建議委托第三方開發以解決北京萬友公司能力不足的問題,但其未作任何反應。據此,貴州中郵公司原審當庭對北京萬友公司提出反訴,請求判令:1.北京萬友公司繼續履行涉案合同,完善一期管理平臺的功能并開發二期管理平臺;2.原審本訴及反訴的訴訟費用由北京萬友公司承擔。原審法院認為,北京萬友公司所提訴訟請求中,未主張涉案合同無效、解除或者已履行完畢,根據合同約定,二期管理平臺的開發是合同明確的標的,繼續履行當是應有之義。而北京萬友公司所完成并向貴州中郵公司提交的一期管理平臺是否達到合同要求、是否經貴州中郵公司確認驗收,本就是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貴州中郵公司所提反訴請求,僅僅是對北京萬友公司訴請的反駁和抗辯,不構成與本訴有牽連關系的獨立的訴。至原審辯論終結以前,貴州中郵公司仍堅持其所提前述反訴主張,原審合議庭決定對其所提反訴不予受理,并告知其有另案起訴的權利。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6月24日,北京萬友公司中標貴州中郵公司供應鏈管理平臺建設項目(二次招標)。2016年9月19日,貴州中郵公司(甲方)與北京萬友公司(乙方)簽訂涉案合同,約定北京萬友公司為甲方貴州中郵公司開發供應鏈管理平臺,項目分為二期進行,第一期管理平臺提交日期為2017年2月25日,驗收期限為管理平臺提交日之后五個工作日內簽收,經過一個月系統試運行完成驗收。管理平臺實施上線后,北京萬友公司向貴州中郵公司發出《貴州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供應鏈管理平臺驗收報告》,通知貴州中郵公司進行管理平臺的驗收準備。驗收工作須有雙方在場的前提下進行,管理平臺驗收標準以雙方認可的《貴州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供應鏈管理平臺功能說明》中提及的功能為準,北京萬友公司提供的管理平臺功能滿足要求即為合格管理平臺,管理平臺通過驗收合格后的當日作為管理平臺驗收合格日。管理平臺整體費用為1648908.80元,分四次支付,第一次支付合同總額的30%,應在項目啟動后北京萬友公司方人員進入現場調研前支付;第二次支付合同總額的40%,應在第一階段建設任務試運行一個月并驗收第一階段工作成果后十個工作日內支付,支付金額為659563.52元;第三次支付20%,應在第二階段工作成果試運行一個月并驗收后十個工作日內支付,支付金額為329781.76元;第四次支付10%,應在免費維護期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支付,支付金額為164890.88元。如北京萬友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則貴州中郵公司按照違約責任扣除違約金后并根據延誤天數順延支付上述價款。合同對雙方的違約責任均約定了每延遲一日向對方支付當期應付(收)款總額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2016年10月14日,貴州中郵公司如約向北京萬友公司支付了第一筆合同價款494672.64元。至2017年4月28日,北京萬友公司向貴州中郵公司出具《貴州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供應鏈管理平臺項目第一階段驗收報告》,雙方組織人員對該供應鏈管理平臺項目第一階段進行驗收。貴州中郵公司方驗收工作人員雖在北京萬友公司提供的相關功能說明(附件1)上90個驗收項目中簽字,但載明“一階段系統工程需對應項目生產進行全環節測試,目前,無法確定是否能滿足生產,達到優化流程的目的”。
2017年8月15日,北京萬友公司又向貴州中郵公司出具《貴州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供應鏈管理平臺項目二次驗收報告》,明確該次驗收的內容是“第一次驗收未通過主要因為系統基礎數據不全,導致一期系統功能測試并未對應項目生產進行全環節測試,無法確定是否滿足生產,達到優化流程的目的”,貴州中郵公司方驗收人員在“供應鏈管理平臺一期功能上線”項目上簽署“功能基本齊全,相關問題見附件2,于二期中完善優化,可作為初驗通過”、在“電子標簽貨架調試通過”項目、“現場培訓”項目上簽署或表達通過的意見、在“硬件設施設備”項目上簽署“硬件齊全,中置隔板貨架部分損壞,需維修”、在“項目服務響應”項目中簽署“減少遠程溝通,如有無法遠程解決問題,應于24小時內到現場解決”、在“后續推進”項目中簽署以附件形式補充的意見、在“倉庫咨詢規劃”項目中未簽署意見。
同日,貴州中郵公司同本單位項目相關使用部門,出具了《貴州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供應鏈管理平臺項目系統驗收工作報告》,載明“此次驗收系統功能基本齊全,作為初驗,驗收通過”“建議試運行3個月后,優化試運行階段出現的問題”。具體驗收人員在《貴州中郵物流供應鏈管理平臺驗收報告》中簽署有“本次作為初驗,在試運行3個月后再進行驗收,對功能再進行完善”“系統功能基本齊全,初步驗收通過,建議試運行三個月后,在處理運行過程中發現問題,再進行最終驗收”的意見。但北京萬友公司及相關負責人并未在該驗收工作報告上簽章。自此以后,雙方未再就本案爭議的供應鏈管理平臺第一期工作內容組織過驗收工作。
2018年4月10日,貴州中郵公司方技術負責人袁昆山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向北京萬友公司方法定代表人鄭煒發送《關于貴州供應鏈平臺建設相關問題的建議》,認為“從系統搭建情況來看,一期基本完成框架的構建,但各模塊之間無法進行有效銜接,系統操作較為繁瑣,系統功能之間沒有導向性,無法做出正確的判定,且系統無法形成平臺式管理……甚至出現系統崩潰及無法登陸使用等嚴重問題”,并對倉儲管理、項目管理、帳務管理提出具體問題,同時建議“一、乙方(北京萬友公司)根據甲方最終需求(詳見需求統計表)在不改變原框架的情況下,完成框架內功能修改,并經甲方上線實操驗收,確保部分小項目的上線使用。二、鑒于目前乙方開發能力嚴重不足,甲方建議在不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前提下,與乙方共同確定第三方進行TMS系統開發。相關款項由乙方自行支付。三、乙方完成上述一、二項工作后,甲方支付乙方原合同約定中第二、三筆款項。四、請乙方于2018年4月20日前就相關建議回函?!北本┤f友公司未予回函答復。
2019年5月20日,北京萬友公司起訴至原審法院,所訴請求如前。
原審法院認為,北京萬友公司與貴州中郵公司簽訂的《供應鏈管理平臺項目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并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貴州中郵公司雖答辯稱北京萬友公司向其交付的涉案供應鏈一期管理平臺工作成果有重大瑕疵,導致不能正常使用,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但未就該主張提供相關證據,故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均認可真實性的《貴州中郵物流有限公司供應鏈管理平臺項目第一階段驗收報告》《貴州中郵物流有限公司供應鏈管理平臺建設項目系統驗收工作報告》《貴州中郵物流有限公司供應鏈管理平臺項目二次驗收報告》,是否能夠證明貴州中郵公司已就北京萬友公司提交的涉案供應鏈管理平臺第一階段工作成果進行了驗收,該事實關系到貴州中郵公司是否已達到支付合同約定的第二筆應付款即659563.52元的條件。
根據《供應鏈管理平臺項目合同》約定的“項目各周期完成情況說明”和《貴州中郵物流有限公司供應鏈管理平臺建設項目招標文件》中“供應鏈管理平臺開發方式”“供應鏈管理平臺各期開發內容說明”,涉案供應鏈管理平臺第一期建設任務包括倉儲管理系統(WMS)、訂單管理系統(OMS)、業務協同系統(BCS)、供應鏈金融系統(SCF)、運輸管理系統(TMS)五個子系統,具體包括倉儲管理、項目管理、帳務管理、回單管理、供應鏈金融信息管理五個模塊。第二期建設任務為“子系統的二次深化開發”,包括運輸管理系統中的車輛管理、駕駛員管理、承運商管理、運單管理、調度管理、跟蹤管理、手機APP管理等功能模塊。
但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北京萬友公司提出的《貴州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供應鏈管理平臺項目功能說明》作為供應鏈管理平臺開發、實施、驗收的基礎、依據。該《項目功能說明》作為《供應鏈管理平臺項目合同》的附件3,載明了涉案供應鏈管理平臺一、二期開發功能的系統區分、業務模塊(一級)、子模塊(二級)、開發期間等內容。但合同中并無名為《貴州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供應鏈管理平臺項目功能說明》的附件3,而是一份未標注附件名稱等《貴州中郵物流供應鏈管理信息平臺一、二期開發功能一覽》,該份文件與雙方在組織驗收時提供的驗收項目明細表的附件內容一致,與合同文本一同裝訂并蓋有北京萬友公司公司印章,雙方亦予以認可,故該《貴州中郵物流供應鏈管理信息平臺一、二期開發功能一覽》的內容即為合同中約定的《貴州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供應鏈管理平臺項目功能說明》。
雙方于2017年4月28日組織了涉案供應鏈管理平臺的第一次提交及驗收,貴州中郵公司在《項目第一階段驗收報告》的“驗收結果與意見”中,對“供應鏈管理平臺一期功能上線”簽署“各功能模塊能使用,驗收通過”、對“現場培訓”簽署“驗收通過”、對“項目服務響應”簽署“同意”、對“后續推進”簽署“須進行功能優化,界面優化,同意”的意見。同時,貴州中郵公司驗收工作人員在前述驗收報告的附件1中,對此次驗收的90個系統項目中均簽字確認,該附件1內容,與《貴州中郵物流供應鏈管理信息平臺一、二期開發功能一覽》中載明的涉案供應鏈平臺一期項目內容一致。
但按照貴州中郵公司方提出的關于“一階段系統工程需對應項目生產進行全環節測試,目前無法確定是否能滿足生產,達到優化流程目的”的要求,北京萬友公司又于2017年8月15日向貴州中郵公司提請第二次驗收。貴州中郵公司方驗收人員在此次驗收形成的《項目二次驗收報告》中的“驗收結果與意見”中,對“供應鏈管理平臺一期功能上線”簽署“功能基本齊全,相關問題見附件2,于二期中完善優化”、對“電子標簽貨架調試通過”“現場培訓”均簽署或表達通過的意見、對“硬件設施設備”簽署“硬件齊全,中置隔板貨架部分損壞,需維修”、對“項目服務響應”簽署“減少遠程溝通,如有無法遠程解決問題,應于24小時內到現場解決”、對“后續推進”簽署“見附件1、2”的意見、對“倉庫咨詢規劃”未簽署意見。
第二次驗收中,形成了雙方合同約定的貴州中郵公司方項目負責人袁昆山簽字確認的《貴州郵政信息系統二次驗收優化問題對應清單》,列舉了16個待優化問題,其中,第2項“退貨各環節時間節點控制”中載明“可對應”“具體需求要明確”;第4項“報表管理部分功能缺失,需增加損益表等合同要求一期功能所具備的報表功能”中載明“可對應”“具體要求要明確,明確需求后進行對應,但不能影響驗收付款”;第5項“KPI管理部分功能目前只有返單率,還需增加合同要求一期功能所具備的報表功能”中載明“可對應、同上”;第6項“現有系統在TMS功能模塊的bug”中載明“可對應、列出bug列表”;第9項“在入庫環節,PDA增加商品編碼顯示欄”、第10項“分撿時,同一箱散貨不許再進行輸入箱碼”中均載明“可對應”。除前述六項外,其余十項均備注“預計二期實現”。
該《貴州郵政信息系統二次驗收優化問題對應清單》能夠證明,在北京萬友公司向貴州中郵公司提交二次驗收時,雙方就系統存在的問題已得到解決,即大部分功能預計二期實現,剩余六項功能均可對應。故此次驗收中形成的驗收報告和相關問題對應清單有貴州中郵公司方項目負責人的簽字確認,貴州中郵公司在相關驗收意見中簽署了“功能基本齊全,相關問題見附件2,于二期中完善優化,可作為初驗通過”的意見,結合第一次驗收的情況,能夠證明北京萬友公司在向貴州中郵公司交付涉案供應鏈管理平臺系統并取得前述兩次《驗收報告》后,即已完成合同約定的“第一階段建設任務”并取得貴州中郵公司驗收通過這一事實。
貴州中郵公司抗辯稱,北京萬友公司向其交付的涉案供應鏈一期管理平臺工作成果有重大瑕疵,導致不能正常使用,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但涉案供應鏈管理平臺系統已由北京萬友公司兩次提交給貴州中郵公司,由貴州中郵公司持有、保管,貴州中郵公司應當對其抗辯理由負有舉證責任,但貴州中郵公司稱該供應鏈管理平臺已不在部署在該公司終端上,亦未向原審法院提供任何證據以證明其主張,該抗辯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雙方約定的涉案供應鏈管理平臺系統的提交時間為2017年2月25日,北京萬友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才向貴州中郵公司提交系統并組織驗收,屬遲延履行62日,應按照合同約定的以當期應收款總額即659563.52元為基數計算,承擔違約責任,并在前述款項中予以扣減。原審庭審中,北京萬友公司對其遲延提交涉案供應鏈管理平臺系統無異議,并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該違約責任的承擔不能免除貴州中郵公司向其支付合同價款的義務;但貴州中郵公司對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提出異議,認為每日3‰的計算標準過高。經審查,每日3‰的標準明顯過分高于雙方因違約行為造成的對方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原審法院確定本案的違約金計算標準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故北京萬友公司應向貴州中郵公司支付因其遲延履行提交合同成果62日的違約金共計9404.28元,該違約金按照雙方約定,在貴州中郵公司應支付的合同價款中予以扣減。同時,貴州中郵公司亦應按照前述標準,向北京萬友公司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責任。
貴州中郵公司應于第二次驗收后至遲第十日即2017年8月25日向北京萬友公司支付涉案項目價款,故其遲延履行的行為應從2017年8月26日起計。但北京萬友公司主張貴州中郵公司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計算的違約金,屬于民事主體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未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予確認。
原審法院判決:(一)貴州中郵公司于原審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北京萬友公司支付合同價款共計650159.24元及逾期違約金(自2017年9月1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兩倍計算支付至實際付清款項為止);(二)駁回北京萬友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未按原審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395.64元,由貴州中郵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貴州中郵公司為了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中石化倉儲服務合同》及光盤(光盤內容為:貴州中郵公司當前使用的wms系統操作流程,wms系統部分源代碼),證明因北京萬友公司開發的涉案系統存在問題,當前未使用北京萬友公司開發的系統。
北京萬友公司的質證意見為:不認可《中石化倉儲服務合同》及光盤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前述合同系貴州中郵公司與案外人簽訂,無法確認真實性、且無法證明其證明目的。即使貴州中郵公司目前使用案外人開發的系統也無法證明北京萬友公司開發的涉案系統無法使用。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鑒于貴州中郵公司無合理理由,未提交證據原件,且該合同簽訂日期在本案驗收報告簽署之前,故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均不予確認。
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標準取消
判決結果
一、維持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82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82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貴州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北京萬友合益高新技術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價款共計650159.24元及逾期違約金(利息以本金650159.24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兩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兩倍計算)。
一審案件受理費10395.64元,由貴州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貴州中郵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301.59元,由貴州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原曉爽
審判員徐飛
審判員張新鋒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郝小娟
書記員汪妮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