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瑞星與攸縣軍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223民初3247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湖南省攸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羅瑞星與被告攸縣軍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軍旺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瑞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軍旺公司經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羅瑞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軍旺公司支付原告羅瑞星工傷醫療費49496.09元、伙食補助費4200元、鑒定費等400元,共計54096.0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羅瑞星于2017年開始在被告軍旺公司從事保安員工作,2017年11月15日23時左右,原告羅瑞星從家中駕駛摩托車去公司上班,途徑攸縣聯星街道交通南路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傷后被送往攸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原告所受傷害于2018年7月25日被攸縣人社局認定為工傷,于2019年7月31日被株洲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2019年9月原告向攸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20年4月20日攸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攸勞人仲案字【2019】119號裁決書,該裁決書對原告羅瑞星應享受的工傷待遇予以支持,但認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鑒定費、伙食補助費、醫療費等部分待遇系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職責,要求原告羅瑞星按規定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并領取。原告羅瑞星遂于2020年5月6日向攸縣工傷保險局申領相關待遇,攸縣工傷保險局告知傷殘待遇可以支付,但伙食補助費、鑒定費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另羅瑞星的醫療費用因用人單位即本案被告違反相關規定全部由被告用人單位承擔并支付。經原告多次與被告軍旺公司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原告羅瑞星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1、攸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攸勞人仲案字【2019】119號裁決書1份,擬證明原告羅瑞星工傷待遇糾紛已經經過勞動仲裁程序的事實;
2、工傷保險查詢單證明1份,擬證明原告的伙食補助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工傷醫療費因用人單位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30日內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其工傷醫療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事實;
3、攸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歷、醫療費用票據各3份、鑒定費票據2份,擬證明原告羅瑞星受傷住院、醫療費及鑒定費的事實;
4、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2行終79號行政裁定書、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9)湘0281行初180號行政裁定書各1份,擬證明原告羅瑞星所受傷害系工傷,且經法院裁定均認定工傷的事實。
被告軍旺公司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羅瑞星提供的證據1、2、3、4符合證據的有效要件,且能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在本案中應當作為證據采用。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羅瑞星在被告軍旺公司從事保安工作。2017年11月15日23時左右,原告羅瑞星從家中駕駛摩托車去被告軍旺公司上班,23時15分左右,途徑攸縣聯星街道交通南路樂樂迪KTV前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在攸縣人民醫院三次住院治療35天(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1月23日、2017年11月23日-2017年12月15日、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1日)。2017年11月27日,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事故作出株公交(攸)認字【201711025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羅瑞星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8年7月25日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攸人社工傷認字【2018】357號工傷決定書,認定原告羅瑞星為工傷。2019年7月31日,株洲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原告傷殘為捌級。被告軍旺公司對上述工傷決定書不服,于2019年11月12日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法院作出(2019)湘0281行初180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攸縣軍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被告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后,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以被告超過六個月的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2019年9月17日,原告羅瑞星就工傷待遇爭議向攸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會2020年4月20日作出攸勞人仲案字【2019】119號裁決書,裁決認為對羅瑞星申請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鑒定費、伙食補助費待遇,因羅瑞星系工傷保險參保對象,故該部分待遇系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職責,該會不作處理,并裁決:一、終止羅瑞星與軍旺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二、由軍旺公司向原告羅瑞星一次性支付各項工傷待遇款合計44196.8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29712元、停工留薪期間工資11884.8元、住院護理費2100元、交通費500元),扣除已支付的1978.12元,實付42218.68元;三、駁回羅瑞星的其他仲裁請求。
被告軍旺公司按上述履行了上述仲裁裁決的支付義務后;原告就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等待遇要求攸縣工傷保險局支付,攸縣工傷保險局于2020年5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工傷保險查詢證明1份,該證明載明: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支付;因用人單位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30日內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其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案工傷待遇款未果,故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攸縣軍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羅瑞星支付工傷醫療費、伙食補助費、鑒定費共計53396.09元;
二、駁回原告羅瑞星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本院決定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南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周萍會
書記員陽銀蘭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