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利春與內蒙古宏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0122民初1248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托克托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卜利春與被告內蒙古宏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尚公司)、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能建公司)、中國大唐集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科技公司)、內蒙古大唐國際托克托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唐托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卜利春,被告宏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云鵬、中能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丁、大唐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公司王永春、大唐托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卜利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宏尚公司、中能建公司、大唐科技公司、大唐托電公司給付拖欠卜利春的勞務費484364.5元。2、由宏尚公司、中能建公司、大唐科技公司、大唐托電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訴訟過程中,卜立春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給付拖欠勞務費500000元;之后又變更為給付拖欠勞務費140000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左右,建設單位(發包方)大唐托電公司將“托克托縣新營子鎮黑水泉村圐圙圖溝小流域綜合治理項目”發包給施工單位大唐科技公司,大唐科技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中能建公司,中能建公司又將工程轉包給宏尚公司,宏尚公司將2#轉運站渣棚地面硬化工程與卸灰樓內外墻刮膩子、粉刷施工工程承包給卜利春。2017年7月,卜利春開始施工,2018年12月施工結束。后宏尚公司向卜利春出具了工程量結算單,結算單中明確拖欠卜利春機械使用費28000元、灑水車機械與人工費93200元、其他勞務費363146.5元,以上勞務費總計484364.5元。在工程未結束之前,卜利春就向宏尚公司、中能建公司、大唐科技公司、大唐托電公司主張過勞務費。2018年6月1日,宏尚公司、中能建公司、大唐科技公司、大唐托電公司達成“圐圙圖溝小流域綜合治理項目承諾書”,但是沒有實際履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之相關規定,大唐托電公司作為工程的發包方,大唐科技公司作為工程的承包方,中能建公司、宏尚公司作為工程的轉包方有義務給付拖欠卜利春的勞務費。卜利春向法院提起訴訟。
宏尚公司辯稱,一、卜利春提交的結算單不具有結算的法律效力,結算單中僅有項目管理人許永祥的個人簽名,并沒有公司或者項目部的公章,許永祥本人權限僅限于管理施工事宜,公司并沒有授權其本人代為結算等事宜。同時該結算單僅是暫時的記賬,并不是最終的結算,最終的結算還需要雙方核對工程量并扣除施工罰款等款項才能確定。二、本案中業主方大唐托電公司·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現涉案項目已經全部竣工,但經實際施工人宏尚公司多次提請,業主方都怠于實施驗收行為。現業主方已經于2018年將該項目擅自投入使用。2018年6月1日,宏尚公司、中能建公司、大唐科技公司、大唐托電公司共同出具《圐圙圖溝小流域綜合治理項目承諾書》,其中第一條約定,宏尚公司提供的本項目所有債權人的剩余款項(見明細)由大唐托電公司公司承擔保證分兩次(6月、7月)付款于2018年7月31日全部付清。2018年12月20日,由于大唐托電公司公司未按照承諾付款及承擔擔保責任,在托縣勞動局的主持下,材料商、勞務人員與宏尚公司、中能建公司、大唐科技公司、大唐托電公司就拖欠款項支付事宜達成協議,其中,大唐托電公司及大唐科技公司同意用其在托縣政府處存放的保證金作為工程款支付給材料商及其他勞務隊,該事實可以說明,在大唐托電公司公司沒有按照2018年6月1日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卜利春于2018年12月20日向大唐托電公司主張了保證責任。基于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卜利春主張保證責任未超過法律法規的除斥期間,其依法應當對涉案款項的支付承擔保證責任。三、涉案工程施工系層層非法轉包關系。涉案工程業主方系托縣電廠,其經過招投標確定大唐科技公司中標,大唐科技公司中標后,又將涉案工程非法轉包于中能建公司,中能建公司又將涉案工程全部非法轉包于宏尚公司,大唐科技公司及中能建公司未實施施工行為,宏尚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及最高的判例,大唐科技公司、中能建公司作為專業的施工企業實施了非法轉包行為,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建筑法》《合同法》及《招投標法》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系過錯方,依法應當對涉案工程所產生工程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大唐托電公司作為發包人應當在未付工程款范圍之內對上述款項的支付承擔責任。
中能建公司辯稱,其不應承擔責任,一、經核實中能建公司從未與卜利春簽訂過任何合同,宏尚公司與卜利春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與中能建公司無關聯性,因此中能建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根據合同相對性不應成為本案被告。二、中能建公司與宏尚公司簽訂為固定綜合單價暫定總價承包方式,合:貳仟叁佰玖拾萬柒仟陸佰柒拾玖元整(23907679),中能建公司已經付清合同中約定的款項,與宏尚公司并無債務關系,故中能建公司不應承擔責任。三、卜利春訴稱宏尚公司與其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根據中能建公司與宏尚公司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中補充條款第10.5中明確表明施工過程中,乙方負責承攬工程項目的全部施工作業內容,不得分解或肢解工程項目,如由于本身勞動力、材料、機械等原因而必須臨時需其它單位配合或借用勞動力、材料、機械的,甲方可出面協調,但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中能建公司與卜利春無任何合同關系,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不是本案合法的被告,請法院依法駁回卜利春對中能建公司的訴訟請求。
大唐科技公司辯稱,一、大唐科技公司于2016年12月通過公開招標,將此工程依法分包給西北電力建設第四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3月29日名稱變更為“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不存在轉包的情形(見中標通知書)。二、大唐科技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將工程款足額支付中能建公司,不存在拖欠情形(見付款明細)。三、在2018年6月1日簽訂的《圐圙圖溝小流域綜合治理項目承諾書》中,大唐科技公司僅承諾“按合同約定付款”,并無任何擔保意思表示,故不承擔擔保責任。四、請法院依法駁回卜利春對大唐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大唐托電公司辯稱,一、大唐托電公司擬建設圐圙兔溝小流域綜合治理項目,委托北京國電工程招標有限公司,就綜合治理項目裝料系統、卸料系統及其附屬系統建設工程進行國內公開招標。根據評標委員會意見,并經公示后,確定大唐科技公司為中標單位。2017年5月10日,大唐托電公司與大唐科技公司簽訂了裝料系統、卸料系統及其附屬系統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2017年8月11日,大唐托電公司與大唐科技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就合同款支付進行了變更。現涉案建設工程未全部完工,大唐托電公司與大唐科技公司未辦理竣工手續。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根據該規定,大唐托電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發包人,僅應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不應與其它被告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同時大唐托電公司已經按照總承包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的付款條件支付了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價款的情形,依法也無需在欠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卜利春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承包合同》《2號轉運站地面施工合同》(2018年11月28日)、宏尚公司2018年12月14日出具的工程量測量記錄、2018年8月29日《卸灰爐施工合同》、2018年12月5日宏尚公司出具的工程量測量記錄、2018年3月12日《灑水車租賃合同》、灑水車結算單3份、2018年12月7日宏尚公司出具水車租賃費單據(19600元)、《承包合同》(2018年6月10日)(宏尚和白半柱簽訂)附工程量測量記錄、授權委托書、宏尚公司出具工程測量記錄、宏尚公司農民工付款計劃,證明宏尚公司、中能建公司、大唐科技公司、大唐托電公司欠付卜利春勞務費的事實。宏尚公司質證認為,一、白半柱與宏尚公司的承包關系系另一個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應當由白半柱向宏尚公司主張;二、合同主體原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鴻利建材銷售部的名義主張該款項;三、依據合同約定,鴻利建材銷售部應當在付款前提供足額的增值稅發票,稅率為11%,現鴻利建材銷售部并沒有提供發票,付款條件不成就且無權要求付款;四、依據合同第三條第一款約定,宏尚公司已經超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應當在施工完備驗收合格后支付;五、宏尚公司已經向鴻利建材經銷部交付了780000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并且其已經接受,該款項應當從鴻利建材經銷部應付款項中予以扣除;六、同意卜利春變更訴訟請求,對農民工付款計劃不認可。中能建公司質證認為沒有見過。大唐科技公司認為和其沒有關系。大唐托電公司質證認為對真實性不發表意見,有份灑水車租賃合同,認為法律關系不屬于勞務分包關系,不存在大唐托電公司拖欠工程款情形,因此大唐托電公司不再欠款價款內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據此,本院對卜利春舉證的農民工付款計劃予以認定。因對方當事人對上述其他證據的真實性未予否認,本院對上述其他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大唐科技公司圍繞其答辯理由向本院提交的證據為:支付情況、中標通知書,用以證明分包是依法分包,工程款足額支付。卜利春未發表質證意見。宏尚公司未發表質證意見。中能建公司質證認為,大唐科技公司支付明細有400多萬元支付到縣政府勞動部門的保證金。大唐托電公司未發表質證意見。因對方當事人對上述其他證據的真實性未予否認,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認定。
大唐托電公司圍繞其答辯理由向本院提交的證據為:第一組、招標文件、保證金繳納銀行憑證、中標通知書,證明大唐托電公司擬建設圐圙兔溝小流域綜合治理項目,委托北京國電工程招標有限公司,就綜合治理項目裝料系統、卸料系統及其附屬系統建設工程進行國內公開招標,大唐科技公司向北京國電工程招標有限公司繳納保證金550022元。根據評標委員會意見,并經公示后,確定大唐科技公司為中標單位;第二組、裝料系統、卸料系統及其附屬系統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總承包合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合同審批單,證明:1.2017年5月10日,大唐托電公司與大唐科技公司簽訂了裝料系統、卸料系統及其附屬系統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經大唐托電公司相關部門及領導審批,2017年8月11日,大唐托電公司與大唐科技公司簽訂了總承包合同補充協議,就合同款支付進度進行了變更;2.補充協議明確合同款支付分建筑安裝費的支付和設備材料費的支付,其中建筑安裝費的支付,累計達到簽約合同價款的80%時,大唐托電公司暫停支付,待工程辦理竣工后,支付到簽約合同總額的90%,剩余10%為質量保證金;第三組、2019年1月合同建安款支付匯總表、中國大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存款支取憑證,證明:1.2019年1月,大唐托電公司與大唐科技公司共同確認建筑安裝費的支付已達到補充協議的停付點;2.按照支付匯總表中達到補充協議停付點前應付建筑安裝費為9543963.72元,大唐托電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大唐科技公司支付9543963.72元,即大唐托電公司已支付了達到付款條件的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第四組、農牧民工工資保證金催繳通知書、圐圙兔溝小流域綜合治理項目的農民工工資保證協議、中國大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存款支取憑證、工資表及銀行流水明細,證明:1.2019年1月1日,托克托縣人民政府農民工工資清欠辦公室向大唐托電公司送達了農牧民工工資保證金催繳通知書,要求2019年1月11日錢補交圐圙圖溝小流域綜合治理裝料、卸料土建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1970500元;2.大唐托電公司與大唐科技公司簽訂圐圙兔小流域綜合治理項目的農民工工資保證協議第3條,勞動監察部門啟動大唐托電公司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該資金將由大唐托電公司從大唐科技公司合同款中進行扣除;3.2019年1月25日,大唐托電公司向托克托縣會計核算中心勞動監察民工工資專戶支付民工工資保障金1970500元;4.托克托縣人民政府農民工工期清欠辦,用大唐托電公司交付的民工工資保障金支付了農民工工資197萬元左右,該款項應視為大唐托電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卜利春對上述證據認可。宏尚公司對上述證據認可。中能建公司對上述證據認可。大唐科技公司對上述證據認可。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3月12日,卜利春與宏尚公司簽訂《灑水車租賃合同》,2018年8月29日,卜利春與宏尚公司簽訂《大唐托克托風電場輸灰系統工程A標段土建工程卸灰樓內外墻刮膩子、粉刷施工合同》,2018年11月28日,卜利春與宏尚公司簽訂《大唐托克托風電場輸灰系統工程A標段土建工程2#轉運站渣棚地面硬化施工工程合同》,2018年12月,卜利春施工結束。之后,宏尚公司向卜利春出具了工程量結算單,結算單中明確拖欠卜利春機械使用費28000元、灑水車機械與人工費93200元、其他勞務費363146.5元,以上勞務費總計484364.5元。2018年6月1日,宏尚公司、中能建公司、大唐科技公司、大唐托電公司達成“圐圙圖溝小流域綜合治理項目承諾書”,但是沒有實際履行,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案件受理費元,由被告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郝麟書
人民陪審員侯利文
人民陪審員趙海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蘇風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