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熱力有限責任公司與長春九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吉01執332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長春九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仲裁裁決一案,長春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長仲裁字(2019)第0952號仲裁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本院分別于2020年6月3日、2020年9月29日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發現被執行人暫無銀行存款,房產、車輛信息等登記信息。
3、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限制被執行人單位法人高消費并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決定書。
4、我院將上述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申請執行人。
綜上所述,經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亦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郭鵬
審判員劉洋
審判員韓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秋實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