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創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殷其華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102民初9411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濟南創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判決原告不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間工資;2.請求貴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本案的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勞動爭議一案,已由濟南市歷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濟歷下勞人仲案(2020)第147號裁決書,原告對裁決書中要求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的裁決不服,故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對本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查明:2019年6月20日,殷某某入職濟南創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創達公司),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20年1月21日,殷某某以濟南創達公司為被申請人向濟南市歷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一、請求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依法支付申請人醫療費49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護理費180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77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9000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71124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41489元、輔助器具93元、雙倍工資55000元、經濟補償金11000元,以上共計373896.2元。該委于2020年4月3日作出濟歷下勞人仲案〔2020〕第147號裁決書,其中載明:“2019年6月25日,殷某某在融基經十東路工地頂板施工過程中,跌落摔傷,住院治療8天。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左側股骨近端骨折。2019年5月29日,被濟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參保單位為濟南融基置業有限公司,用人單位為濟南創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8日,被濟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玖級,無生活自理障礙。被申請人至今未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資及相關待遇。另查明,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工傷認定申請表中顯示申請人參加工作時間為2019年6月20日。”原、被告均對裁決書認定的上述事實無異議。濟歷下勞人仲案〔2020〕第147號裁決書裁決如下:一、雙方勞動關系解除,被申請人濟南創達公司支付申請人殷某某停工留薪期間工資40950元;二、被申請人濟南創達公司支付申請人殷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70200元;三、駁回申請人殷某某其他仲裁請求。濟南創達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在法定期限內訴至本院。
另查明,2018濟南市法人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71124元。《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規定,殷某某的傷情停工留薪期為7個月
判決結果
一、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原告濟南創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殷某某停工留薪期間工資409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原告濟南創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殷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702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濟南創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耿露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王燕茹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