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光明與湖南省勘查設計研究院、嚴波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1103民初4142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蔣光明訴被告湖南省勘查設計研究院、嚴波、武有國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光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勇,被告湖南省勘查設計研究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劍平、張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嚴波、武有國經本院公告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蔣光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三被告共同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5500元人民幣;二、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21日晚上21時40分許,被告嚴波請原告蔣光明為被告湖南省勘察設計研究中標承建的土地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由被告嚴波和被告武有國前后指揮,原告駕駛湘M1××××自卸低速貨車拖車拖掛牽引鉆井鉆機沿鳳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徑鳳凰路農夫烤園店前路段時,原告所牽引的鉆井鉆機掛到道路上的電線及鋼絲繩,致使搭載電線和細絲繩的電桿倒塌,導致包括MU4776小型普通客車進行了定損并賠償了維修費65500元損失,車主唐代文將取得的保險金賠償范圍內的代位求償權轉讓給了平安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則向原告提起訴訟予以追償,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號以(2019)湘1103民初432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原告向平安保險公司賠償65500元經濟損失,并承擔該案訴訟費719元人民幣。原告認為,原告當時所駕駛的車輛進行施工是受被告嚴波的雇請為被告湖南省勘察設計院施工的,且被告嚴波、吳有國進行現場指揮,原告在駕駛室駕駛車輛無法觀察和了解到路上、下是否有障礙物,原告所駕駛的車輛掛到道路上的電線及鋼絲繩繼而帶動電線桿倒塌砸壞湘MU××××小型普通客車完全是被告湖南省設計勘察院和被告嚴波、武有國指揮不當和管理不善所造成,應由三被告共同連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
被告湖南省勘查設計研究院辯稱:1、關于本案定性被告研究院認為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不妥,本案事實來看,是原告蔣光明駕駛其自有湘M1××××自卸低速貨車拖掛牽引被告嚴波、武有國所有的鉆井鉆機運輸過程中,導致案外人財產造成損失,因此根據本案的事實,本案應定性為運輸合同糾紛或財產損失糾紛,同時也說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事實;2、被告研究院與本案原告之間沒有任何法律合同關系,也沒有其他法律關系,蔣光明與被告嚴波、武有國之間系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原告沒有受研究院雇請,也不是完成研究院的工作,因此原被告之間沒有任何法律關系;3、永州市交警支隊鳳凰園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以及冷水灘法院的(2019)湘1103民初4321號民事判決,均認定原告蔣光明在本次事故中,自己駕駛車輛違法道路交通法規定,造成車輛損失,原因應承擔全部損失,該損失與研究院無關。
被告嚴波、武有國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21日21時40分許,原告蔣光明駕駛湘M1××××自卸低速貨車并拖掛牽引鉆井鉆機沿鳳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使,途經冷水灘區××路××路段時,湘M1××××自卸低速貨車拖掛牽引的鉆井鉆機掛到道路上的電線及鋼絲繩,致使搭載電線和鋼絲繩的電桿倒塌,導致包括湘MU××××小型普通客車在內的多臺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鳳凰園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事故由原告蔣光明負全部責任,其他人不負責任。事故發生后,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對湘MU××××小型普通客車進行損失情況確認,核定損失金額為65500元(其中材料費56788元、工時費8712元)。車主唐代文將取得的保險金賠償范圍內的代位求償權轉讓給了平安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則向原告提起訴訟予以追償,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號以(2019)湘1103民初432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原告向平安保險公司賠償65500元經濟損失,并承擔該案訴訟費719元人民幣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蔣光明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蔣光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唐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書記員蘇志文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