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鵬與二十二冶集團工業(y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19)粵1402民初3196號
判決日期:2020-12-20
法院:梅州市梅江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高鵬與被告二十二冶集團工業(y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鵬及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峰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資合計230400元(18000元/月×12個月+1200元/月×12個月)。
事實與理由:仲裁庭對原告是被告公司監(jiān)事張學成招聘到被告公司承包的梅州保利公園里C地塊一標段工作的事實給予認定。仲裁庭認為原告主張職務為項目經(jīng)理項目不足,在訴訟中原告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證實擔任職務情況。具體為:1.廣東梅州保利公園管理人員項目群中有提到高鵬(項目經(jīng)理)每個月電話費報銷標準,群主是被告公司的監(jiān)事張學成;2.原告與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短信聊天記錄中對原告職務稱呼及工作安排可見原告職務的情況;3.原告以項目經(jīng)理職務辦理的四個勞務施工班組的驗工單、工人工資表,被告公司已按原告確認的金額全部發(fā)放,所有驗工單項目經(jīng)理簽字都是原告本人簽的,可以證實被告對原告職務的認可。綜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資。
被告辯稱,原告請求事項既無事實根據(jù),也無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駁回。理由如下:1.被告將梅州保利公園里C地塊一標段項目工程承包給了監(jiān)事張學成,此項目由張學成自負盈虧,公司不參與管理,合同款項全部打入張學成指定的銀行卡中。2.原告在申請書中陳述不屬實,原告是張學成自行聘請的,原告主張其擔任被告公司項目經(jīng)理并不屬實,被告從未聘請過原告,也沒有與其簽訂過勞動合同。被告作為大型國企,員工任職會出具相應的任職文件給員工。而本案中,被告并沒有出具相關任職文件給原告,現(xiàn)在稱呼他人禮貌用語基本為xx經(jīng)理、xx總之類,原告提供的口頭說法類同。原告提供相關證據(jù)在項目經(jīng)理處簽字并沒有被告確認的痕跡,且勞務人員工資均是在被告已經(jīng)將該工程款項全部打入張學成指定的銀行卡中,而張學成未能支付勞務人員的工資情況下,為了維護社會穩(wěn)定被告替張學成墊付的。3.本案中,原告是由案外人張學成雇傭的,原告與張學成形成雇傭關系。原告是為張學成提供勞務,原告的工資應由張學成支付。被告與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或勞動合同關系,原告應向張學成主張相關權利,而不是向被告主張。原告在仲裁申請書中表明其工資是由張學成發(fā)放,已經(jīng)發(fā)了工資61300元。被告與梅州保利公園里簽訂合同的日期是2018年8月3日,在此之前所干工程是張學成以安徽萬盛基業(y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包的。4.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事實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實現(xiàn)勞動過程匯總依據(jù)勞動法律規(guī)范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關系,并且事實勞動關系具有很強的人身議付行。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接受被告的管理,事實上原告是接受張學成的管理,其與張學成之間才是真正的事實上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故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5.按照梅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梅市勞人仲案終字[2019]114號中認定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資差額11168元,雖然被告已經(jīng)將該工程款項全部打入張學成指定的銀行卡中,但被告還是先行墊付此筆款項如數(shù)打入原告銀行卡中。綜上,原、被告之間沒有任何關系,被告亦尊重梅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按裁決執(zhí)行,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既無事實依據(jù),也無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根據(jù)當事人提交證據(jù)、仲裁案卷及質(zhì)證意見,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高鵬于2018年7月由張學成招用從2018年7月15日開始在梅州保利公園里C地塊一標段項目處上班直至2019年8月15日。被告是梅州市*****C地塊一標段土建及水電安裝工程項目勞務分包人,張學成是被告的監(jiān)事。原告與張學成、被告均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原告在梅州保利公園里C地塊一標段項目處工作期間的工作內(nèi)容主要有與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之間的資料辦理、辦理被告的預繳稅、制作工作進度報表、代發(fā)工人工資等。原告在工作期間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在此期間被告曾轉(zhuǎn)賬多筆款項給原告,由原告代發(fā)工人工資及辦理預繳稅費用,張立新亦曾轉(zhuǎn)賬給原告,由原告代為發(fā)放工人工資,原告在代發(fā)工人工資后,還剩余61300元,原告認為該款應屬其工資。因未支付勞動報酬,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梅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梅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查后作出梅市勞人仲案終字(2019)11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被告應在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原告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5日共12個月的工資差額11168元。原告不服該仲裁裁決書,遂向本院提起訴訟,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被告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后通過安達市鑫鼎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轉(zhuǎn)賬11168元給高鵬,備注用途為工資、獎金收入,并到庭作如上答辯。
另查明,原告在訴訟期間提交了梅州市******塊《(木工班)單位驗工單》《(混凝土班)單位驗工單》《(C4-5木工班)單位驗工單》《(鋼筋土班)單位驗工單》中,原告高鵬在上述驗工單中的項目經(jīng)理欄進行簽名,但上述驗工單均沒有被告公司蓋章。
以上事實,由經(jīng)原、被告質(zhì)證的證據(jù)、仲裁卷宗及當事人的陳述予以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高鵬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此款已由原告預交),由原告高鵬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余梅芬
審判員宋嘉奕
人民陪審員丘丹靜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吳盡娜
判決日期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