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伍雄與中交廣連高速公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民事一審裁定書
案號:(2020)粵1823民初1308號
判決日期:2020-12-20
法院:陽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伍雄與被告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廣連高速公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陳伍雄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兩被告將原告房屋進行拆遷并補償148萬元(以實際鑒定結果為準)。二、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位于廣東省陽山縣************************,該房屋建成于2000年。自2018年廣連高速公路修建以來,由于被告使用大型機器設備進行施工,導致原告房屋受損,墻壁出現不規則裂痕的損毀現象。同時,經原告測量,涉案房屋與廣連高速公路外緣最近距離僅為16米左右。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以及《廣東省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但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除外。故,原告認為,由于原告房屋因被告施工導致墻體受損,且房屋距離遠低于法律規定不少于30米的安全距離,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不再適合居住。其中,被告一為廣連高速公路的建設方,被告二為廣連高速公路的總承包方,兩被告依法應當對原告的房屋予以拆遷并進行經濟補償。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特具此狀訴至貴院,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陳伍雄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9060元應退還給陳伍雄(陳伍雄已預交此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定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邱竟威
判決日期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