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鵬達電氣有限公司與沈陽電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沈陽電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陵工程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103民初11079號
判決日期:2020-12-19
法院: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沈陽鵬達電氣有限公司與被告沈陽電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沈陽電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陵工程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陽鵬達電氣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雪嬌,被告沈陽電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沈陽電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陵工程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沈陽鵬達電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拖欠的貨款2032397.67元;2、判令被告給付拖欠貨款的利息133487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簽訂了兩份購貨合同,合同金額分別為1112397.67元和92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交付了全部貨物,但被告至今未給付貨款。
被告沈陽電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陵工程分公司辯稱:關于博館美苑的購貨合同,雙方確實簽署過,但是原告沒有將貨物送達給被告,被告至今也沒有收到貨物;關于泗水工程貨款,該貨物被告至今也未收到貨物,另外該工程尚未竣工,根據雙方簽訂的購貨合同,必須是付款到達被告賬號后,而且工程驗收合格完畢并且買房開具發票,三項條件都滿足后才給付貨款。綜上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被告沈陽電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同分公司意見,該合同系分公司在合并重組之前與原告簽訂,因此本案與我方無關。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沈陽鵬達電氣有限公司與沈陽市東陵農電局電氣安裝工程隊簽訂《物資購貨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銷售電氣設備用于被告的伯官美苑小區配電網工程,合同總價款為1112397.67元,因該工程屬于客戶工程,合同約定價款結算方式及期限為:客戶全部付款到東陵農電局電氣安裝工程隊賬號后,且工程全部驗收合同,賣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履行本合同。
原告沈陽鵬達電氣有限公司與沈陽東陵電氣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物資購貨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銷售箱式開閉站用于被告的世水甲、乙線架空線路新建工程,合同總價款為920000元,因該工程屬于政府工程,合同約定價款結算方式及期限為:買方在該工程項目經政府全部審計結束,工程部驗收合格后,且該項目在政府撥款到東陵農電局電氣安裝工程隊賬號后,按照政府最終決算審定價格,賣方開具同等價格增值稅專用發票,履行本合同。原告依照上述兩份合同約定供貨完畢后,經多次向被告催收貨款未果,訴至本院。
另查明,沈陽市東陵農電局電氣安裝工程隊于2017年11月9日收到客戶工程款1576300元。
再查明,沈陽市東陵農電局電氣安裝工程隊公司名稱于2017年6月14日變更為沈陽東陵電氣安裝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7月11日,沈陽電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甲方)與沈陽東陵電氣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乙方)簽訂《公司合并協議》,協議約定,公司合并前后雙方的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沈陽電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沈陽鵬達電氣有限公司貨款2032397.67元;
二、駁回原告沈陽鵬達電氣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給原告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24127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沈陽電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焦玉玲
人民陪審員王粵臨
人民陪審員李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劉銘
判決日期
20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