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晨與李元、廣西白海豚投資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桂01民初1965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潘晨與被告李元、廣西白海豚投資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海豚公司)、深圳桂發工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發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潘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龔朝光和王文千,被告李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亓禹,被告白海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丌禹和周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桂發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潘晨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被告李元償還借款本金1598萬元;2、被告李元支付利息479400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付,暫計至2019年3月31日,之后另計;3、被告李元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清償借款本金1598萬元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計付;4、被告李元支付律師費370700元;5、被告白海豚公司和桂發公司對前述1至4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18日,原告和三被告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借給被告李元1598萬元人民幣,月利率3%,借期為3個月。被告白海豚公司和桂發公司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期限兩年。合同簽訂后,原告已將借款轉入李元指定的銀行賬戶。但李元僅支付了截止2017年12月的利息,之后利息未再支付,本金亦未償還,導致原告不得已提起訴訟并支出律師代理費。請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李元和白海豚公司共同答辯稱:原告和被告之間沒有真實的借貸關系。原告是案外人劉某某公司的員工,李元之前向劉某某借過多筆款項。本案借款合同和相關協議是劉某某逼迫之下簽訂的。李元收的款項馬上就被轉回了劉某某的賬戶。原告根本沒有向李元提供借款。本案涉嫌套路貸犯罪,請求將案件移送公安處理。
被告桂發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針對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李元和白海豚公司亦提交了相應證據。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并將質證意見記錄在案。
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鑒于被告桂發未提交書面答辯狀,也未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桂發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對原告和被告李元和白海豚公司提交的證據均不提出異議。
綜合各方舉證和質證的情況,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7年3月18日,原告和三被告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借給被告李元1598萬元人民幣,月利率3%,借期為3個月。被告白海豚公司和桂發公司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期限兩年。合同簽訂后,原告已將全部借款1598萬元轉入李元的銀行賬戶,之后從李元的收款賬戶又轉出1598萬元至案外人劉某某賬戶。因李元在借款到期后未償還本金和利息,原告遂訴至本院,提出訴請如前所述。
本院另查明,2019年9月2日,被告李元向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報案稱,從2013年至2019年5月期間,其被劉振坤采取誘騙、脅迫等方式簽下系列虛假協議、借款合同。隨后被劉振坤以及其員工潘晨持虛假借款合同到法院提起多起虛假訴訟。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于2019年9月29日對李元被虛假訴訟案進行了立案偵查,案件目前尚在偵辦過程中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潘晨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4752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潘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或者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羅建燕
審判員李幫
審判員鄭肖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員覃曉雯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