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希、南寧市恒德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1民終13429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黃文希與被上訴人南寧市恒德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德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2020)桂0105民初47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黃文希上訴請求:1、撤銷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2020)桂0105民初4720號民事判決;2、判令被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056元;3、判令被上訴人支付2017年12月
—2019年3月扣除的工資3600元;4、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失業金損失6900元;5、判令被上訴人支付律師咨詢費1000元。
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因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被逼無奈解除勞動合同,完全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被上訴人恒德公司辯稱:認可一審法院判決,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請,維持原判。
上訴人黃文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撤銷南勞人仲案字[2019]第4664號仲裁裁決書;2.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賠償黃文希失業金損失4400元;3.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第十一條、十六條、十七條、二十六條、八十二條、八十六條、八十七條賠償黃文希24200元。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7年10月27日,黃文希與恒德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黃文希在恒德公司處從事協管員工作,工作地點為南寧,勞動期限為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合同還對勞動關系的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2018年10月27日,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勞動期限為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2019年3月11日,恒德公司召開關于東方明珠外包保安進駐、原保安調崗協調會,黃文希參加了會議。同日,黃文希填寫《辭職表》,其中記載最后一天工作時間為2019年3月11日,離職性質為自愿。2019年4月12日,恒德公司向黃文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黃文希于2019年3月11
日提出辭職,恒德公司同意勞動合同于2019年3月11日解除。后恒德公司撤出東方明珠小區的物業服務工作。2019年6月27日,黃文希向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提出請求:一、確認雙方2017年11月27日至2019年3月11日存在勞動關系;二、裁令恒德公司向黃文希賠償失業金損失4400元;三、裁令恒德公司向黃文希支付2017年11月27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4200元。該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南勞人仲案字[2019]第466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確認申請人黃文希與被申請人恒德公司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對申請人黃文希的其余仲裁請求不予支持。黃文希不服仲裁裁決,遂訴至本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庭審中雙方均確認恒德公司未為黃文希繳納社會保險。
一審法院認為,黃文希與恒德公司對南勞人仲案字[2019]第4664號《仲裁裁決書》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前述查明的事實,黃文希于2017年11月27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間在恒德公司處工作,期間已經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黃文希要求恒德公司支付上述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失業金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
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黃文希欲領取失業金應符合上述規定。黃文希在《辭職表》中離職性質一欄填寫“自愿”,屬于自愿辭職,其主張該《辭職表》系受脅迫填寫,但未提供相應證據,本院不予采信。故黃文希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其主張失業金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一、確認黃文希與南寧市恒德物業服務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7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駁回黃文希的其他訴訟請求。
黃文希在二審中提交新證據:《勞動仲裁爭議答辯書》,證明黃文希并非自愿離職,而是因為被上訴人沒有購買社保,所以申請離職。
對于上述證據,恒德公司認可其真實性,不認可關聯性,認為離職表上上訴人寫自愿離職,并沒有說是未購買社保才提出離職。仲裁答辯書上是筆誤,不是真實意思表示,也不是事實,在仲裁庭審中恒德公司明確表示上訴人是自愿離職,且上訴人也自認是自愿離職,在一審庭審中也沒有提出是未購買社保離職。
經綜合審查認證,本院認證意見如下:本院認可黃文希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本案確實存在著未購買社保的情形,恒德公司稱仲裁答辯書中的內容是筆誤,不是真實意思表示,該主張過于牽強,本院不予支持,恒德公司在勞動仲裁爭議答辯書中的表述構成自認,可以作為二審定案的依據。
對于一審查明的事實,雙方均未有異議。‘
本院另查明,在本案仲裁階段,恒德公司向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爭議答辯書》,答辯意見第二條載明“申請人在2019年3月11日因被申請人未幫其購買社保提出離職申請,我公司在合同未到期情況下尊重其本人意愿解除勞動關系”
判決結果
一、維持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2020)桂0105民初4720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
二、被上訴人南寧市恒德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賠償上訴人黃文希失業保險金損失6900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上訴人南寧市恒德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按照一審判決執行。
上述應履行的義務,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覃若鵬
審判員姚娟
審判員覃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盧立峰
書記員曾倩雯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