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弘維能源環境技術有限公司、新汶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9民特40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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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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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廈門弘維能源環境技術有限公司稱,請求依法撤銷泰安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泰仲裁字第365號《裁決書》。事實與理由:一、被申請人在仲裁中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1、被申請人隱瞞了由其組織驗收的《渦流旋浮氣動輸運技術和系統開發與研制項目驗收意見》(下稱“《項目驗收意見》”)原件,影響仲裁庭查明客觀事實及公正裁決。2、被申請人故意不完整提交《技術開發(委托)合同》(合同二),隱瞞了載有雙方指定聯絡人、聯系方式的合同信息,刻意切斷證據的關聯性,足以影響案件公正裁決。被申請人既不提供《項目驗收意見》原件、又不確認《項目驗收意見》事實,申請人只能通過案涉的其他關聯證據印證《項目驗收意見》的來源及其存在的高度概然,但被申請人將關聯證據合同二中載明合同雙方指定聯絡人、聯絡方式、聯絡電子郵箱的頁面隱瞞,掩蓋《項目驗收意見》系從被申請人指定郵箱發送至申請人指定郵箱的事實,企圖切斷關聯證據的關聯性,嚴重影響仲裁庭查明事實,影響案件公正裁決。二、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申請人申請仲裁一案與被申請人反請求一案合并審理并在一份裁決書中裁決違反了《泰安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審查期限超出《泰安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的審限。綜上所述,被申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且仲裁庭遺漏審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依法分別作出裁決,仲裁違反了法定程序。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人請求貴院依法審查并撤銷泰安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泰仲裁字第365號《裁決書》。
被申請人辯稱,一、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仲裁過程中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一)無任何事實依據,理由如下:1.(2019)泰仲裁字第365號裁決書查明事實部分第12頁第10-21行已經認定了《渦流懸浮氣動輸運技術和系統開發與研制項目驗收意見》(下稱:《驗收意見》)中的驗收結論,第13頁第5行-12行對該證據也已經進行了整體認定,這說明泰安仲裁委已充分考慮了該《驗收意見》所列事實內容,并依此作出裁決結果。2.泰安仲裁委的仲裁過程經過兩次庭審,在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庭審過程中(第一次庭審筆錄第13頁第14行),被答辯人提交了該《驗收意見》,在2019年12月25日第二次庭審過程中(第二次庭審筆錄第13頁第7行),答辯人也提交了該《驗收意見》,被答辯人對答辯人提交的驗收意見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而且認為雙方分別提交的《驗收意見》內容完全一致(第二次庭審筆錄第17頁第8行-第10行),只是雙方對相關內容的看法不一致,因此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是認可的,也就不存在被答辯人所述的答辯人隱瞞證據原件而影響案件公正裁決的情形。3.被答辯人在向貴院提交的《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下稱:申請書)中所述的“合同二”是指:低壓氣力輸送工程實驗室建設與試驗研究《技術開發(委托)合同》,被答辯人在仲裁第二次庭審過程中提交了完整的“合同二”(第二次庭審筆錄第4頁第13行-第14行),該合同內容中也載有雙方指定的聯絡人、聯系方式等信息內容,答辯人在質證時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是沒有異議的,只是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第二次庭審筆錄第6頁最后1行-第7頁前16行),因此答辯人根本不存在“不完整提交合同二”的情形,而且在答辯人已經認可被答辯人提交的完整合同二的情況下,答辯人是否提交完整合同二根本不影響仲裁案件的公正裁決。4、(2019)泰仲裁字第365號裁決書第13頁第5行-第12行對申請人提交的“合同二”(低壓氣力輸送工程實驗室建設與試驗研究《技術開發(委托)合同》)進行了證據的整體認定,說明仲裁裁決書是充分考慮了申請人提交的完整合同二后作出的裁決結果,答辯人是否提交完整合同二根本不影響仲裁案件的公正裁決。(二)無任何法律依據。本案中被答辯人所述的證據是《驗收意見》和《合同二》,屬于合同簽訂雙方都會掌握的證據,再結合被答辯人在仲裁過程中也提交了該兩份證據,這也說明該兩份證據并不是僅為被答辯人掌握的證據,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被答辯人應當為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二、被答辯人訴稱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一)無任何事實依據,理由如下:1、(2019)泰仲裁字第365號裁決書,根本不存在“未查明、列明爭議事實,遺漏審查應裁決事項”的情形。2、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和被申請人仲裁反請求都是基于雙方簽訂的《技術開發(委托)合同》,都屬于同一個合同法律關系,仲裁庭合并審理請求與反請求合法合規。3、泰安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明確規定,仲裁審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而(2019)泰仲裁字第365號案件完全屬于可以延長審限的情形。(二)無任何法律依據,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是指違反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而被答辯人在《申請書》中所述的程序問題,即使存在也屬于技術瑕疵,不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裁決,不屬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綜上,答辯人認為泰安仲裁委依法作出的(2019)泰仲字第365號裁決書,程序、內容合法,不存在任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被答辯人提交的《申請書》所列內容,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經審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泰安仲裁委員會作出(2019)泰仲裁字第365號裁決:一、駁回申請人(反請求被申請人)廈門弘維能源環境技術有限公司的仲裁請求。二、駁回被申請人(反請求申請人)新汶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仲裁請求。
泰安仲裁委員會2019年12月9日庭審筆錄(第一次)載明,申請人廈門弘維能源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舉證時提交了《渦流旋浮氣動輸運技術和系統開發與研制項目驗收意見》,被申請人新汶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質證;泰安仲裁委員會2019年12月25日庭審筆錄(第二次)載明,申請人廈門弘維能源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舉證時提交了低壓氣力輸送工程實驗室建設與試驗研究《技術開發(委托)合同》)(證據2、1),被申請人新汶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質證。被申請人新汶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上述2019年12月25日仲裁庭審中亦提交了《渦流旋浮氣動輸運技術和系統開發與研制項目驗收意見》,申請人廈門弘維能源環境技術有限公司進行了質證。(2019)泰仲裁字第365號裁決書對于上述證據均進行了查明和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廈門弘維能源環境技術有限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廈門弘維能源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仉磊
審判員畢經綸
人民陪審員劉麗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梁壯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