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仁芳、王燦剛等與山東至信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0902民初4781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盧仁芳、王燦剛、王燦美、王紅衛、王麗、王娜與被告山東至信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至信公司)、萬濤提供勞務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盧仁芳、王麗、王紅衛及六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華、申照杰,兩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海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盧仁芳、王燦剛、王燦美、王紅衛、王麗、王娜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257523元、喪葬費34652.5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合計297175.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6月10日,被告至信公司與新泰市青云中學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為青云中學圖書報告廳、藝體館、綜合實驗樓B棟建設全過程跟蹤服務。原告親屬王清水通過介紹受萬濤雇傭為至信公司提供跟蹤審計勞務。2018年7月8日,王清水在青云中學工地提供勞務過程中摔傷死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經雙方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訴。
至信公司辯稱,公司不清楚具體情況,萬濤雖是公司員工,但公司不給萬濤發工資,萬濤是自負盈虧,其經營活動與公司無關,公司不收取萬濤的任何費用,僅上崗證在公司管理。
萬濤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王清水死亡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屬于自身疾病。根據法律規定,不能屬于雇員受傷致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盧仁芳系王清水之妻,原告王燦剛、王燦美、王紅衛、王麗、王娜系王清水子女。王清水2007年3月份從原工作單位退休,2011年9月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
2015年6月10日,被告萬濤借用被告至信公司的資質,與新泰市青云中學與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至信公司向新泰市青云中學提供工程造價咨詢及其他服務,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為圖書報告廳、藝體館、綜合實驗樓B棟建設全過程跟蹤服務,服務期限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止。2016年8月份,王清水通過介紹受雇于被告萬濤,就上述工程提供監理審計等勞務。其后,王清水到青云中學工地開展工作,被告萬濤向王清水支付勞務費用。
2018年7月8日,青云中學工地并未進行施工,上午王清水來到工地,晚上被發現死于青云中學施工工地外杏山東路路北的土石堆上,新泰市人民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中,載明死亡原因為猝死。關于王清水死亡過程,原告認為是在工作期間解決如廁問題不慎摔傷致死,被告不予認可。為此,原、被告均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人作證稱,青云中學施工工地沒有搭建臨時廁所,施工人員一般是去青云學?;蚓偷亟鉀Q,王清水作為監理審計人員,并非每天都到工地。
王清水死亡后,原告支付太平間費用1000元,被告萬濤支付運尸費、整容、壽衣、凈身等費用3600元。原告主張按照上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收入36789元計算,死亡賠償金257523元,喪葬費34652.5元,并主張精神撫慰金5000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盧仁芳、王燦剛、王燦美、王紅衛、王麗、王娜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88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曉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張振鋒
書記員黃媚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