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四川省安普瑞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04民初1388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博科技公司)與被告四川省安普瑞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普瑞公司)、第三人成都力博輸送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博輸送公司)、周萬文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力博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婁立斌、被告安普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登高、羅雪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力博輸送公司、周萬文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力博科技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2019)川0104執異192號執行裁定,駁回安普瑞公司要求追加力博科技公司為被執行人的申請;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因安普瑞公司申請執行力博輸送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9)川0104執3753號,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04執異192號執行裁定,裁定追加力博科技公司為(2019)川0104執3753號一案被執行人,力博科技公司在未出資的1020萬元范圍內對力博輸送公司未清償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力博科技公司認為該裁定程序嚴重違法,認定事實明顯錯誤,裁定結果明顯錯誤。1、錦江區人民法院并未向力博科技公司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并組織公開聽證,剝奪了力博科技公司的答辯和舉證的權利,直接出具執行裁定,程序嚴重違法。2、安普瑞公司申請追加力博科技公司為被執行人,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首先,力博科技公司與周萬文通過認繳的方式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出資期限為2024年5月13日,其享有出資期限利益;2015年7月18日,力博科技公司與周萬文依法對力博輸送公司注冊資本進行減資,且在減資過程中采取了公告方式,向債權人作出減資說明。其次,2017年12月6日,力博科技公司與力博輸送公司簽訂《債轉股協議》,力博科技公司將剩余1020萬元未認繳資本以債轉股的方式補足。2018年3月9日,力博輸送公司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將力博輸送公司注冊資本進行修改,截止2018年1月15日,力博科技公司出資額為1122萬元。2018年3月20日,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出具《準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變更(備案)事項為:出資日期變更。力博科技公司通過債轉股的方式補足出資,不應當承擔未繳納出資的法律責任。故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安普瑞公司辯稱,1、錦江區人民法院(2019)川0104執異192號執行裁定,程序合法;2、力博科技公司與力博輸送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力博科技公司應證明債權真實成立,且債轉股應依法進行增資;力博輸送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反映力博科技公司以貨幣形式進行出資,與力博科技公司所述不一致;3、力博科技公司對力博輸送公司認繳期限已經屆滿,不存在期限利益;4、力博科技公司曾以相同的事實理由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生效判決已確認,力博科技公司應作為被執行人,在未出資的1020萬元范圍內對第三人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綜上,力博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第三人力博輸送公司、周萬文均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18日,本院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4民初12304號民事調解書,以(2019)川0104執3753號立案執行安普瑞公司與力博輸送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立案執行標的920515.21元。2019年11月5日,本院作出執行裁定,以被執行人力博輸送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裁定終結執行程序。嗣后,安普瑞公司申請追加力博輸送公司的股東周萬文、力博科技公司為被執行人,要求力博科技公司、周萬文分別在1020萬元、980萬元的出資范圍內對力博輸送公司未清償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川0104執異192號執行裁定,追加力博科技公司為被執行人,在其未出資的1020萬元范圍內對力博輸送公司未清償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駁回安普瑞公司申請追加周萬文為被執行人的請求。力博科技公司不服該裁定,提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周萬文、力博科技公司均為力博輸送公司的股東。2015年7月18日,力博輸送公司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將公司注冊資本由5200萬元減少至2200萬元。減少的3000萬元注冊資本中,由股東力博科技公司減少1530萬元,股東周萬文減少1470萬元。力博科技公司和周萬文變更注冊資本后,力博科技公司認繳資本為1122萬元,實繳出資為102萬元;周萬文認繳出資為1078萬元,實繳出資為98萬元。2015年7月18日,力博輸送公司在四川工人日報上對減資行為進行了公告。
2015年8月30日,力博輸送公司的章程修正案確認二股東出資時間為2024年5月13日。同日,力博科技公司、周萬文出具承諾書,承諾全體股東在減資前產生的債權、債務由全體股東按減資前認繳注冊資本承諾相應的法律責任。
2017年12月6日,力博科技公司與力博輸送公司簽訂了債轉股協議,同意力博科技公司將剩余1020萬元的未認繳資本以債轉股的方式補足。2018年3月9日,力博輸送公司股東會通過了《成都力博輸送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將公司章程中的注冊資本進行了修改。該修正案顯示,截止2018年1月15日力博科技公司出資額為1122萬元。2018年3月20日,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出具《準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變更(備案)事項為:出資日期變更。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各方主體身份信息、(2018)川0104民初12304號民事調解書、(2019)川0104執異192號執行裁定、股東會議紀要、承諾書、力博輸送公司章程等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力博科技公司是否已通過“債轉股”的方式完成對力博輸送公司1020萬元的認繳出資。本院認為,就“債轉股”的法理及效力分析,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公司責任與股東責任相分離原則,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或者持有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維持公司正常經營,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法定資本制。法定資本制具有以下三原則: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三原則,其中,資本維持原則也叫資本充實原則,指在公司存續期間,應當維持與其注冊資本相當的資本,以滿足該注冊資本對外承擔債務的限度,有限責任公司實施“債轉股”應當增加相應注冊資本,否則,將導致注冊資本實質性減少,既而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公司注冊資本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該規定對公司債轉股的法律程序進行明確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實施“債轉股”時,增加注冊資本是充實公司注冊資本、維持與其注冊資本相當的資本的法定要件。就本案而言,力博輸送公司與力博科技公司的債轉股行為,因未履行基于增資的股東會決議、評估作價、驗資等必備法律程序,應認定力博科技公司未履行“債轉股”的1020萬元的出資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本院(2019)川0104執異192號執行裁定追加力博科技公司為被執行人,在力博科技公司未出資的1020萬元范圍內對力博輸送公司未清償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被申請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理由成立的,判決不得變更、追加被申請人為被執行人或者判決變更責任范圍;(二)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之規定,應駁回力博科技公司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3005元,由原告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多軍
人民陪審員徐立瓊
人民陪審員李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張玥玭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