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安普瑞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民終13406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博重工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四川省安普瑞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普瑞公司),原審第三人周萬文、成都力博輸送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力博公司)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13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力博重工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力博重工公司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由安普瑞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1.力博重工公司與成都力博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對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協商處理,該協議合法有效。力博重工公司與成都力博公司有關債轉股行為經過公司股東會議討論通過并得到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龍泉驛區市場監管局)批準,龍泉驛區市場監管局明確表示不需要進行驗資,工商部門核準出資日期變更后,由企業進行年報即可,債轉股程序無瑕疵。《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應理解為管理性強制規定,應遵循謙抑性原則,不能過渡干預私法自治范圍。債轉股行為已完成并生效,債轉股用于出資不影響其效力。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均未否認以債轉股方式補足出資的方式。力博重工公司與成都力博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記賬憑證、生效裁判文書等證據,均能證明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真實。3.股權投資人承擔的風險高于債權投資人,力博重工公司以債權轉為股權,風險已加大。突破法人人格應遵循嚴格的法律規定,力博重工公司與成都力博公司間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債轉股的意思表示真實、程序合法,力博重工公司已履行足額繳納出資義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應當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情形。4.力博重工公司因成都力博公司未履行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已被執行1020萬元,在該范圍內承擔了責任,故力博重工公司不應再承擔責任。
安普瑞公司辯稱,《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已經明確規定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增加注冊資本是充實公司注冊資本、維持與其注冊資本相當的資本的法定要件。成都力博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進行了工商變更,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但力博重工公司既未以貨幣方式向公司實繳出資,其“債轉股”出資方式也未對成都力博公司進行增資,該行為不符合“債轉股”的法定條件。力博重工公司未履行基于增資的股東會決議、評估作價、驗資等必備法律程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成都力博公司、周萬文未發表答辯意見。
力博重工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2019)川0104執異192號執行裁定,駁回安普瑞公司要求追加力博重工公司為被執行人的申請;2.訴訟費用由安普瑞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7月18日,一審法院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4民初12304號民事調解書,以(2019)川0104執3753號立案執行安普瑞公司與成都力博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立案執行標的920515.21元。2019年11月5日,一審法院作出執行裁定,以被執行人成都力博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裁定終結執行程序。嗣后,安普瑞公司申請追加成都力博公司的股東周萬文、力博重工公司為被執行人,要求力博重工公司、周萬文分別在1020萬元、980萬元的出資范圍內對成都力博公司未清償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一審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川0104執異192號執行裁定,追加力博重工公司為被執行人,在其未出資的1020萬元范圍內對成都力博公司未清償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駁回安普瑞公司申請追加周萬文為被執行人的請求。力博重工公司不服該裁定,提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周萬文、力博重工公司均為成都力博公司的股東。2015年7月18日,成都力博公司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將公司注冊資本由5200萬元減少至2200萬元。減少的3000萬元注冊資本中,由股東力博重工公司減少1530萬元,股東周萬文減少1470萬元。力博重工公司和周萬文變更注冊資本后,力博重工公司認繳資本為1122萬元,實繳出資為102萬元;周萬文認繳出資為1078萬元,實繳出資為98萬元。2015年7月18日,成都力博公司在四川工人日報上對減資行為進行了公告。
2015年8月30日,成都力博公司的章程修正案確認二股東出資時間為2024年5月13日。同日,力博重工公司、周萬文出具承諾書,承諾全體股東在減資前產生的債權、債務由全體股東按減資前認繳注冊資本承諾相應的法律責任。
2017年12月6日,力博重工公司與成都力博公司簽訂了債轉股協議,同意力博重工公司將剩余1020萬元的未認繳資本以債轉股的方式補足。2018年3月9日,成都力博公司股東會通過了《成都力博輸送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將公司章程中的注冊資本進行了修改。該修正案顯示,截止2018年1月15日力博重工公司出資額為1122萬元。2018年3月20日,龍泉驛區市場監管局出具《準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變更(備案)事項為:出資日期變更。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主要采信了各方主體身份信息、(2018)川0104民初12304號民事調解書、(2019)川0104執異192號執行裁定、股東會議紀要、承諾書、成都力博公司章程及當事人陳述等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力博重工公司是否已通過“債轉股”的方式完成對成都力博公司1020萬元的認繳出資。一審法院認為,就“債轉股”的法理及效力分析,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公司責任與股東責任相分離原則,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或者持有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維持公司正常經營,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法定資本制。法定資本制具有以下三原則: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三原則,其中,資本維持原則也叫資本充實原則,指在公司存續期間,應當維持與其注冊資本相當的資本,以滿足該注冊資本對外承擔債務的限度,有限責任公司實施“債轉股”應當增加相應注冊資本,否則,將導致注冊資本實質性減少,既而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該規定對公司債轉股的法律程序進行明確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實施“債轉股”時,增加注冊資本是充實公司注冊資本、維持與其注冊資本相當的資本的法定要件。就本案而言,成都力博公司與力博重工公司的債轉股行為,因未履行基于增資的股東會決議、評估作價、驗資等必備法律程序,應認定力博重工公司未履行“債轉股”的1020萬元的出資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裁定追加力博重工公司為被執行人,在力博重工公司未出資的1020萬元范圍內對成都力博公司未清償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被申請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理由成立的,判決不得變更、追加被申請人為被執行人或者判決變更責任范圍;(二)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之規定,應駁回力博重工公司訴訟請求。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判決:駁回力博重工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3005元,由力博重工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力博重工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2019)川01民終858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858號判決)、執行和解協議及銀行電子回單、(2019)川0112執恢406號執行完畢通知書。2.(2020)魯0921執異21號執行裁定(以下簡稱21號執行裁定)、(2020)魯0921執441號執行結案通知書(以下簡稱441號執行結案通知書)、轉賬憑證、中國工商銀行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登記簿。3.(2018)川01民終18466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18466號判決)、執行和解協議書、銀行電子回單、(2019)川0112執恢240號執行完畢通知書。4.(2020)川01民終5051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5051號判決)、和解協議、銀行電子回單。上述證據共同證明力博重工公司已被執行1020萬元,在其未出資范圍內承擔了責任,不應再在本案中承擔責任。安普瑞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3、4的真實性認可,關聯性不予認可。上述三組證據中均沒有執行完結通知書,不確定是否為履行相關判決內容,兩份執行完畢通知書只能證明已執行完畢,無法證明具體執行的金額。18466號判決中載明該案執行金額為20萬元,而非88萬元;5051號判決只確定追加力博重工公司為案件被執行人,未明確力博重工公司所應負擔的執行金額。對證據2中的21號執行裁定及441號執行結案通知書真實性予以認可,轉賬憑證、中國工商銀行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登記簿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執行結案通知書中載明了兩個被執行人,不能證明力博重工公司作為成都力博公司股東代為履行了還款義務,且執行和解達成的還款金額可能低于判決所確定的金額,執行結案書未載明執行金額,不能確定力博重工公司具體付款金額,該組證據不能達到力博重工公司的證明目的。綜上,力博重工公司所舉示證據不能證明其已實繳1020萬元,其應對成都力博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周萬文、成都力博公司未發表質證意見。
經審查,以上證據的原件與復印件一致,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及通知書、銀行回單、和解協議等均加蓋印章,本院對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且待證事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據此另查明:1.858號判決追加力博重工公司為被執行人,在未出資1020萬元范圍內對成都力博公司欠付成都東港飼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港飼料公司)的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東港飼料公司與力博重工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力博重工公司已向東港飼料公司支付190萬元。2.21號執行裁定追加力博重工公司為被執行人,在未出資范圍內向濟南浩力液壓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力機械公司)履行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債務清償義務。2020年9月7日,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法院從力博重工公司賬戶分別扣劃3261209元、4000000元,2020年9月8日,該法院向力博重工公司賬戶轉款81209元。2020年9月8日,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魯0921執441號執行結案通知書,浩力機械公司申請執行(2017)魯0921民初3476號民事判決的執行案件已執行完畢。3.18466號判決追加力博重工公司為被執行人,在未出資的1020萬元范圍內對成都力博公司欠付沈陽恒興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興機械公司)的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力博重工公司已向恒興機械公司支付88萬元。4.5051號判決追加力博重工公司為被執行人,在未出資的1020萬元范圍內對成都力博公司欠付四川聚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泰材料公司)的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力博重工公司已向聚泰材料公司支付24萬元。
本院經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1388號民事判決;
二、不得追加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2018)川0104民初12304號民事調解的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
三、駁回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3005元,由安普瑞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5元,由安普瑞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邱寒
審判員鄧凌志
審判員陳麗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折月
書記員宋杰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