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甘谷電廠多種經營總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523民初987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甘肅省甘谷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某訴被告甘谷電廠多種經營總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及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馬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其水管破裂給原告造成的房屋裝修損失3500元、營業損失72000元,合計75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多收取原告兩個月的房租1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1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第六條第一款約定:“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均由乙方負責(甲方公用設施除外)。”2017年8月份,原告在其租賃的房屋內經營火鍋店。2018年6月份,被告方的下水管破裂,導致原告在租賃房屋內的裝修設施受損。原告發現房屋受損后,及時向被告的總經理、經理等人匯報了情況,被告方派人維修了管道,并讓原告先自行裝修,然后再進行結算。原告重新裝修房屋,裝修費用3500元。在被告維修管道及原告重新裝修房屋期間,原告停業一個月,產生營業損失72000元(原告每天的營業利潤大約為2400元)。原、被告在合同中約定租金自2017年6月1日起計算,但被告實際交付房屋的時間為2017年8月1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總經理等人更改合同,但被告總經理一直口頭承諾會在實際支付租金時扣除,被告在要求原告支付租金的訴訟中,并沒有將遲延交房的兩個月房租予以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多交的兩個月房租10000元。現原、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早已解除,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給原告造成的房屋裝修費3500元及給原告造成的營業損失72000元,也未返還多計算的兩個月租金。現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起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甘谷電廠多種經營總公司辯稱:一、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六條明確約定,除公共設施外房屋的維修責任均由原告負責,原告入住前也應檢查防水,做好防水措施,若因房屋漏水而引起設備損壞,原告不承擔責任。而且原告進行內部裝修需征得被告同意,被告未接到任何裝修方案,被告對室內布局結構無從知曉,原告的裝修屬違規工程,故被告對裝修不予認可,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房屋裝修損失費與被告無關,系原告自身維護不當所致。同時,原告提出被告修繕管道屬被告整體工作布局安排,與房屋漏水無關,被告也未向原告出具任何書面賠償承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裝修費3500元及營業損失72000元,無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二、原、被告自合同簽訂后,除第一年原告給被告繳納了租金和保證金外,第二年和第三年的租金均未按時繳納。合同第五條第三款約定,次年租金未按時繳納,超過一個月或中途退租,則扣除保證金,同時停止供水供電。原告次年應繳租金60000元,但實繳50000元,尚欠被告10000元。依據合同第十一條第二款,租賃期間原告未經被告同意中途擅自退租,扣除原告保證金。因此,原告聲稱被告多收兩月租金,屬無稽之談,同時被告繼續保留起訴索賠原告未及時繳納租金的滯納金和長期未交水電費及其滯納金的權利。三、原告表示多次要求被告總經理更改合同的事不屬實,原告從未與被告法人接觸,何來當面提出一說,同時原告作為承租方,無權要求被告通過公開招標的要求隨意更改。四、被告在執行合同過程中不存在任何不當之處,故不應承擔訴訟費,希望法院考慮追加原告給被告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雙方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對原告提交的裝修費3500元收據一張,證明被告方下水管破裂造成原告包廂損壞后原告裝修包廂花費了3500元的事實;2.對于原告提交的照片四張,證明原告包廂未裝修之前被告方的水管存在漏水的事實;3.對于原告提交的寶鼎火鍋店工資表一份,證明在2018年6月份房屋漏水造成原告不能正常營業,但是原告還向店員正常支付工資22900元的事實;4.對于原告提交的寶鼎火鍋店點菜單一份,證明原告在2018年5月份營業額的事實。經被告質證,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經本院審查,對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所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1日,原告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第六條第一款約定:“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均由乙方負責(甲方公用設施除外)。”2017年8月份,原告開始在其租賃的房屋內經營火鍋店。2018年6月份,被告方出租房屋的下水管破裂,該下水管道系公用設施,導致原告部分裝修水淹后無法正常營業,原告便開始停業。2018年6月27日,被告的維修班組維修了破裂水管,隨后原告便開始對已損壞的包廂進行重新裝修,直至2018年7月15日,原告才開始正常營業。在原告停業期間,原告正常支付了員工的工資22900元,且重新裝修房屋花費了相應費用3500元,并因停止營業造成一定的損失。故原告依法起訴至法院,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甘谷電廠多種經營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馬某因承租房屋的下水道破裂導致的裝修費3500元,員工工資13740元,停業期間的營業損失3000元,以上各種費用共計20240元;
二、駁回原告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在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6元,減半收取153元,由被告甘谷電廠多種經營總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暫由原告馬某墊付,待執行時一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傅增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謝芳麗
書記員楊宏偉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