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建華建設有限公司與四川省兆倉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藏0402執3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林芝市巴宜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西藏建華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四川省兆倉建筑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中,由林芝市巴宜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402民調20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調解書,被執行人四川省兆倉建筑有限公司應向申請執行人西藏建華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勞務款1086976.41元,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定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請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在林芝市××縣、孜嘎村公路工程”工程款,經本院核查該情況屬實,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向林芝市交通局發出強制提取該款項的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但此工程款還未達到撥付條件,本案需待工程到達撥付條件后予以協助扣款,執行期限較長
判決結果
終結(2020)藏0402執30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其加
審判員其加
審判員張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仁增羅布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