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開發區利華辦公家俱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津03民終3059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建六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裝飾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開發區利華辦公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華公司)、原審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30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裝飾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駁回利華公司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利華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利華公司與裝飾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具有特殊性,涉及政府采購;當前證據不能證明利華公司的供貨數量與單價;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條件未具備。
利華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六局公司述稱,同意一審判決。
利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裝飾公司支付利華公司貨款2642860元;2.判決裝飾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的利息436314.12元,并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以264286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利息;3.訴訟費、保全費由裝飾公司承擔;4.六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4月24日,裝飾公司與天津濱海新城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利華公司與裝飾公司簽訂《中環廣場改造工程辦公家具采購合同》,內容主要有:工程名稱為中環廣場改造工程,工程業主為天津濱海新城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物資名稱為辦公家具,品牌為利華,型號見詳單;表格中規定的貨物數量是暫估數量,是根據工程圖紙和工程業主書面指令要求計算的材料需用量,以承包人、
供應商、(如有工程監理、工程業主)共同驗收的實際合格量為準。以承包人下達量單為準,按實際供貨量結算。如貨物數量不足工程實際需要數量,則由承包人提前通知供應商,具體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本合同項下貨物的質量保證期自工程業主竣工驗收合格之日(以工程業主頒發竣工證書所載日期為準)起計算5年;本合同貨物單價固定,合同總金額4067700元,上述合同總金額是依據承包人在5.2款表格中明確的暫估數量計算得出的暫估總價,合同最終結算總價以業主審定金額下浮3%;合同簽訂后,供應商安排發貨,貨款依據業主付款時間和比例支付相應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向供應商付至業主審定金額的85%,工程結算完成,待承包人收到業主結算工程款后付至業主審定金額的95%,剩余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為兩年,待質保期滿后20日內無息支付;供應商同意承包人按照業主本項目資金到位情況給予工程款的支付,非承包人原因不能向供應商支付工程款時,供應商不得采用訴訟、仲裁等方式索要工程款;由供應商自行組織運輸工具將貨物碼堆至中環廣場改造工程內或承包人指定地點,承包人派員與供應商委托的交貨人共同清點數量,在商定的時間內由承包人、供應商依據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指數標準等條件共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雙方人員共同在收貨單上簽署日期及姓名后作為價款結算與支付的依據;承包人需要貨物數量多于上述暫估數量時,供應商同意積極配合進行生產、供應以滿足工程施工的實際需要,且單價以本合同確認價為準。采購合同后附有《家具清單》,包含家具名稱、圖片釋義、尺寸、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和參數。
另查,天津房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制作《中環廣場改造工程2017年05月份進度表驗工計價審查報告》;于2017年8月14日制作《中環廣場改造工程2017年06月份進度表驗工計價審查報告》。在《中環廣場改造工程2017年05月份進度表驗工計價審查報告》內《工程量計量報審表》中記載,報審造價為2459280元,報審內容為家具明細(內容略),右下方蓋有裝飾公司中環廣場改造工程項目部的印章,下方“監理單位審核意見”處寫有“工程量完成情況屬實,同意計量”,并蓋有北京正宏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區項目監理部印章,再下方“建設單位審核意見”處寫有“情況屬實”字樣并簽字。在《中環廣場改造工程2017年06月份進度表驗工計價審查報告》內《工程量計量報審表》中記載,報審造價為1608420元,報審內容為家具明細(內容略),右下方蓋有裝飾公司中環廣場改造工程項目部的印章,下方“監理單位審核意見”處寫有“工程量完成情況屬實,同意計量”,并蓋有北京正宏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區項目監理部印章,再下方“建設單位審核意見”處寫有“完成情況屬實”字樣并簽字。天津房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制作《中環廣場改造工程--家具采購安裝工程工程造價審查報告》,審查結果顯示報審金額4067700元,審定金額3252760元,調整金額-784940元。
再查,2019年7月28日,裝飾公司制作《關于中環廣場改造項目工程款申請函》并向天津濱海新城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發送。
一審法院認為,利華公司與裝飾公司對于雙方簽訂《中環廣場改造工程辦公家具采購合同》的事實以及雙方之間存在辦公家具買賣合同關系并無爭議。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有四個:一是利華公司是否履行了交付辦公家具的合同義務;二是利華公司供應辦公家具的價款數額;三是裝飾公司應否向利華公司支付家具款及利息;四是六局公司應否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首先,利華公司提供《送貨確認單》,內有崔振生、劉明奎、宋毅等人的簽字,其中宋毅于2017年11月5日簽署“支隊各隊家俱已送齊(與合同相符)”。上述證據與利華公司所述的辦公家具由實際使用方簽收的內容相符。其次,天津房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制作的《中環廣場改造工程2017年05月份進度表驗工計價審查報告》和《中環廣場改造工程2017年06月份進度表驗工計價審查報告》中的《工程量計量報審表》載明了報審內容和報審造價,兩份報審表中的報審造價合計為4067700元,與采購合同中的總價款相同?!豆こ塘坑嬃繄髮彵怼芳由w有裝飾公司中環廣場改造工程項目部的印章,經監理單位審核后注明“工程量完成情況屬實,同意計量”,建設單位審核后注明“完成情況屬實”,足以證實裝飾公司、監理單位及建設單位均認可利華公司已就采購合同項下的家具進行送貨,價款為4067700元。再次,裝飾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制作的《關于中環廣場改造項目工程款申請函》,其中載有“至本期已確認產值20691877元”,一審法院詢問裝飾公司該產值內是否包含利華公司家具款,裝飾公司表示包含,數額為325萬。該數字即天津房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制作《中環廣場改造工程--家具采購安裝工程工程造價審查報告》中的審定金額3252760元,該審定金額即在4067700元的基礎上確定,足以證實裝飾公司再次確認采購合同項下的辦公家具已完成交付,并計入產值。綜上,足以確認利華公司與裝飾公司簽訂采購合同項下的辦公家具已經完成了交付。雖然采購合同中約定了雙方負責代表,非承包人指定代表簽收的貨物承包人不予認可,但是根據前述內容,足以證實裝飾公司對于利華公司完成送貨的事實予以確認。關于利華公司主張的增項貨物,裝飾公司不予認可,因采購合同約定“如貨物數量不足工程實際需要數量,則由承包人提前通知供應商,具體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但利華公司未提供裝飾公司相關通知或協商材料,不足以證實采購合同項下存在增項。利華公司主張的增項貨款75160元,不予支持。利華公司可與實際使用方協商處理。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利華公司方主張按照采購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4067700元計算,裝飾公司在庭審中提供天津房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制作的《工程造價審查報告》,但裝飾公司亦不認可該審查報告中3252760元的價格,裝飾公司提出以政府有關部門最終審定價格為準。采購合同第5.2條約定“本合同貨物單價固定,具體單價細目詳見下表”,5.3條約定合同總金額:總價4067700元,同時約定“上述合同總金額是依據承包人在5.2款表格中明確的暫估數量計算得出的暫估總價”,另約定“合同最終結算總價以業主審定金額下浮3%”。首先,單價固定與暫估總價并不矛盾,因采購合同約定“如貨物數量不足工程實際需要數量,則由承包人提前通知供應商,具體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即如果雙方調整供貨數量則會影響合同總金額,如前所述,已認定合同總金額為4067700元,故暫估總價已經成為確定總價,即4067700元。其次,關于單價固定與“合同最終結算總價以業主審定金額下浮3%”的約定是否矛盾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二者確實存在矛盾,利華公司主張按照固定單價計算,裝飾公司主張按照業主審定金額確定。裝飾公司雖提供了天津房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價審查報告》,顯示審定金額為3252760元,該審查報告未經天津濱海新城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蓋章確認,且裝飾公司對該價格不予認可,利華公司亦不予認可,故對于該審定金額不予確認。裝飾公司主張應以政府有關部門最終審定價格為準。政府部門審定(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承建單位與供應商的合同效力,采購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以政府審定(審計)作為結算依據,故對裝飾公司的該主張不予采信。關于“業主審定金額”,天津濱海新城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并非采購合同的合同主體,采購合同價格不應由案外人確定,該約定為合同外主體設定了義務,使得供應方的利益處于不確定的狀態,不符合民事活動公平原則;而且價格是買賣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如將價格這一合同主要條款交由第三人確定,亦不符合合同的契約精神。綜上,結合“業主審定金額”條款與其他條款相悖,采購合同中關于“業主審定”的條款應屬無效。一審法院酌情按照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4067700元下浮3%確定,即3945669元,扣除裝飾公司已支付的1500000元后,裝飾公司尚欠2445669元。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采購合同6.1條約定了付款條件,內容為:合同簽訂后,供應商安排發貨,貨款依據業主付款時間和比例支付相應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向供應商付至業主審定金額的85%,工程結算完成,待承包人收到業主結算工程款后付至業主審定金額的95%,剩余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為兩年,待質保期滿后20日內無息支付;供應商同意承包人按照業主本項目資金到位情況給予工程款的支付,非承包人原因不能向供應商支付工程款時,供應商不得采用訴訟、仲裁等方式索要工程款。按照該付款條件,利華公司想要拿到貨款需要滿足工程竣工驗收、業主審定、工程結算完成、承包人收到業主工程款、質保期滿等條件。關于工程竣工驗收,裝飾公司在答辯時稱案涉工程已經竣工使用2-3年,故對于工程竣工驗收的事實予以確認。關于工程結算完成并收到業主工程款,根據裝飾公司向天津濱海新城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發送的《關于中環廣場改造項目工程款申請函》,裝飾公司已確定完成產值20691877元,已付工程款15436500元確定,尚欠工程款確定,足以證實裝飾公司與天津濱海新城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進行了初步結算,并收到了大部分工程款,裝飾公司應當向利華公司支付貨款。關于質保金的支付,采購合同4.2條約定質量保證期為5年,6.1條約定質保期為兩年,二者存在明顯區別,應為不同概念。按照一般理解,質保期應為供應貨物后在一定時間內對于貨物的質量、性能予以保證,質保期應自供應貨物之日起算。本案中辦公家具的實際使用方于2017年11月5日確認“支隊各隊家俱已送齊(與合同相符)”,至今已滿兩年;而且,裝飾公司在答辯中自認“工程已經竣工使用2-3年”,其雖提供《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綜合驗收報告》,但該材料未載明驗收時間。綜上,足以確認質保期已屆滿,質保金應予支付。對于付款相關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條件,與國家支持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的初衷相悖,與濱海新區改善營商環境的愿景不符,不應予以保護。
關于利華公司主張的逾期利息,因雙方對于合同價款、付款條件等諸多條款約定不明,雙方均負有責任,故衡諸案情不予支持。
關于第四個爭議焦點,六局公司雖然系裝飾公司的唯一股東,但六局公司提供相關證據,足以證實六局公司與裝飾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故利華公司要求六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利華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判決:一、中建六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天津開發區利華辦公家俱有限公司貨款2445669元;二、駁回天津開發區利華辦公家俱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433.39元,由天津開發區利華辦公家俱有限公司負擔6467.39元,由中建六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4966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審理過程中,本院要求雙方當事人到現場對案涉合同項下的送貨情況進行核對,未果。后,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根據利華公司在一審提交的送貨確認單進行了數量、貨款數額的核對。貨款數額在核對下浮的基礎上,利華公司自愿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減免剩余貨款數額到2300000元
判決結果
一、撤銷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309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309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中建六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天津開發區利華辦公家俱有限公司貨款2300000元;
三、駁回天津開發區利華辦公家俱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1433.39元,由天津開發區利華辦公家俱有限公司負擔6467.39元,由中建六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496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6365元,由中建六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景新
審判員鄧曉萱
審判員畢云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付洪順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