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運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貴州鼎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326民初1826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貴州運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聯公司)與被告貴州鼎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邦公司)、四川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川通服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運聯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天明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勇進、高慧琴,被告鼎邦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澍澤、令狐吉芳,被告川通服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凌漢、朱雨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運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鼎邦公司退還原告運聯公司保證金90萬元,被告川通服公司對其中6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2、判令被告鼎邦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和稅金共計314220.21元;3、本案的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鼎邦公司承包被告川通服公司務川縣片區寬帶施工采購項目,于2017年3月15日將其工程分包給原告運聯公司,簽訂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2017-2018年家庭寬帶施工采購項目施工合作協議,約定了合作的方式、內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工程質量等權利義務。原告運聯公司按約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告鼎邦公司支付保證金90萬元,被告鼎邦公司將其中60萬元支付給被告川通服公司,作為承包工程的保證金。原告運聯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完工,經驗收合格并進行竣工結算,被告鼎邦公司向原告運聯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及稅金,尚欠工程款及稅金314220.21元,現涉案工程已驗收合格一年以上,保修期已過,被告鼎邦公司應當退還原告運聯公司保證金。原告運聯公司與二被告協商無果,訴請依法判決。
被告鼎邦公司辯稱,2019年3月,原告運聯公司實際控制人趙麒麟因民間借貸糾紛將被告鼎邦公司實際控制人王志起訴至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該糾紛涉及2017年4月18日、19日45萬元和30萬元的匯款系王志匯款給趙麒麟,實際用于交納本案的保證金,庭審筆錄有相關記錄。原告運聯公司在2019年2月以合同詐騙的名義,將王志舉報至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王志所涉刑事案件尚未宣判。本案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及部分合同資料被公安機關調取,原告運聯公司與被告鼎邦公司簽訂的合同遺失,被告鼎邦公司無法提供相關資料。本案保證金90萬元,并非全由原告運聯公司支付,王志向趙麒麟匯款75萬元,由原告運聯公司財務人員陳娟將其資金整合為90萬元后,轉賬給被告鼎邦公司,被告鼎邦公司將保證金90萬元中的60萬元支付給被告川通服公司貴州地區負責人王銳,30萬元支付給被告川通服公司的子公司。本案工程雖然已完工,但至今未審計結算完畢,工程總價款不明,雖然被告川通服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進度款,但未最終結算,是否支付完畢尚不清楚。被告鼎邦公司與原告運聯公司系共同施工人,雙方對工程款有一定的分配比例,雙方之間仍未結算。綜上,應依法駁回原告運聯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川通服公司辯稱,被告川通服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原告運聯公司起訴依據的合同系與被告鼎邦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原告運聯公司主張依據協議支付的保證金90萬元,被告川通服公司與原告運聯公司未就本案工程項目訂立任何合同,亦未收取保證金,原告運聯公司要求被告川通服公司對其中6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告運聯公司就王志涉嫌詐騙犯罪向公安機關報案,至今尚未宣判,趙麒麟曾向被告川通服公司提交情況說明,趙麒麟將涉案90萬元保證金納入對王志的詐騙案金額中,本案應中止審理。原告運聯公司并未與被告川通服公司訂立合同,被告川通服公司收取被告鼎邦公司保證金60萬元,系根據被告川通服公司、鼎邦公司之間的合同,與原告運聯公司無關。二被告至今未就工程進行結算,被告川通服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已超出被告鼎邦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應退還部分工程款,被告川通服公司將從保證金中扣除,因王志被羈押,雙方未結算。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3日,被告川通服公司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簽訂駐地網工程施工框架協議,由被告川通服公司負責2017-2018年家庭寬帶施工,工程地點務川、余慶、道真、威寧、赫章、鐘山,工程款協議金額36397033.20元。2018年1月20日,被告川通服公司、鼎邦公司簽訂2017-2018年遵17家庭寬帶接入工程(B1721585)項目施工合作協議,由被告鼎邦公司負責2017-2018年遵17家庭寬帶接入工程施工,計劃開工日期2017年7月16日,施工進度計劃2018年12月31日前完工,合同預估金額為685671元,最終合同金額以實際工程量結算金額為準,工程保修期為1年。原告運聯公司出示的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家庭寬帶施工采購項目施工合作協議復印件,甲方被告鼎邦公司,乙方原告運聯公司,簽訂日期2017年3月15日,約定原告運聯公司負責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家庭寬帶施工采購項目施工,計劃開工日期2017年4月20日,施工進度計劃2018年12月31日前完工。工程結算審定依據:原告運聯公司實際完成工作量清單、建設單位審計通過的工程結算審定費用、建設單位對本工程質量、服務、安全的考核評估、被告鼎邦公司對原告運聯公司的評估考核,最終合同金額以實際施工訂單金額為準,合同以黑體加粗的方式提示:乙方(原告運聯公司)全面、清晰地理解和認識合作項目及其全部收益來源并依賴于建設單位的付款并自愿承擔相應的資金結算風險,若甲方(被告鼎邦公司)未收到建設單位的工程款,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或主張任何款項。對于協議履約金,未約定具體金額,但約定協議履行期間,乙方違反協議約定的,甲方有權直接從履約金中扣除相應款項,如履約金不足以支付該等款項,或者補償甲方損失,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另行支付違約金或補償金,工程保修期后,乙方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憑履約金收據要求甲方退還履約金,甲方收到收據后全額無息退款,將履約金匯至乙方賬戶,協議工程保修期為1年,保修期從協議工程終驗合格之日起開始計算。雙方各自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稅金。被告鼎邦公司對原告運聯公司出示的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家庭寬帶施工采購項目施工合作協議復印件,不予認可。2019年9月10日,四川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載明原告運聯公司承接2017-2018年遵義家庭寬帶接入工程,合同訂單分別為1、2017-2018年遵17家庭寬帶接入工程B1721585;2、2017-2018年遵17家庭寬帶接入工程B1721585-2;3、2017年遵17FTTB改造工程項目1、2;4、2018年遵17家庭寬帶接入二期工程1、2;5、2018年遵18家庭寬帶接入工程,遵義家庭寬帶施工項目包含務川縣、道真縣、余慶縣,原告運聯公司施工地點為務川縣、道真縣。相關工程已完工,于2018年驗收投入使用,未接到建設單位投訴質量問題。原告運聯公司陳述其施工部分為務川縣、道真縣,主張的工程款為2017年務川、道真一期工程40%的款項283081.27元,稅金是31138.94元。本院限定原告運聯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前,明確其提交的施工結算審核驗證定案表中余慶部分的費用,并告知逾期提交或不提交,將承擔不利后果,原告運聯公司未提交證據。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貴州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已支付被川通服公司務川縣、道真縣工程款1965911.58元。庭審中,被告鼎邦公司陳述與被告川通服公司未結算工程款,未與原告運聯公司結算工程款,對已付原告運聯公司的工程款無法提供支付憑證。原告運聯公司陳述建設單位工程款已全額支付給被告川通服公司,被告川通服公司全額支付被告鼎邦公司,但被告鼎邦公司未支付原告運聯公司,不能提供建設單位竣工結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證據。被告鼎邦公司陳述,被告川通服公司支付被告鼎邦公司兩筆款項,一筆為18萬余元,一筆為7萬余元,均系支付余慶縣工程款,被告川通服公司予以認可。對于原告運聯公司保證金90萬元,被告鼎邦公司認可收到,但認為其中75萬元系其實際控制人王志轉賬原告運聯公司實際控制人趙麒麟,原告運聯公司不予認可,提出系王志與趙麒麟之間的個人借款,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9)蘇0106民初845號民事判決、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1民終10883號民事判決均未對此75萬元認定為保證金。2020年2月3日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載明王志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公安機關逮捕,指控的犯罪事實未包含本案涉及的務川、道真工程
判決結果
一、被告貴州鼎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貴州運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保證金90萬元;
二、駁回原告貴州運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728元,由原告貴州運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承擔3932元,被告貴州鼎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1179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任富春
人民陪審員雍發揚
人民陪審員申修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曾鳳梅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