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在文與遵義市水務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遵義市紅花崗區永樂鎮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黔0302民初8648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何在文與被告遵義市水務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遵義市紅花崗區永樂鎮人民政府、第三人遵義市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總公司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何在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拆遷補償款2317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因修建遵義市紅花崗區永樂鎮綠塘水庫的需要,被告征占了原告位于遵義市紅花崗區畝,但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土地補償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無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人民法院,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何在文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388.00元不予收取,由原告何在文自行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譚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任鑫玉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