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寶菱重工機械有限公司與天津賽瑞機器設備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411執2106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常州寶菱重工機械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天津賽瑞機器設備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蘇0411民初4286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調解書:被執行人天津賽瑞機器設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前向申請執行人常州寶菱重工機械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37573元及該款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件受理費9008元,減半收取4504元,由被執行人天津賽瑞機器設備有限公司負擔。因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傳票、申報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并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狀況、人員下落等進行核查,采取執行措施如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項目
執行措施
銀行、互聯網銀行信息
經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兩次查詢,查明:
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號余額較小。
證券信息
被執行人名下無證券。
車輛信息
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無需查封被執行人名下車輛。
工商信息
被執行人無工商投資登記信息。
不動產登記信息
被執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東麗區重工路3號的不動產,本院已輪候查封。
限制高消費情況
本院已限制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費。
上述執行過程有財產查詢資料、執行筆錄、限制高消費令等材料予以證實。
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依法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予以認可,并明確表示暫時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同意本院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在本次執行程序中本院依職權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未能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或人員線索,對本院作出的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認定予以認可,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2018)蘇0411民初4286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柏剛
審判員張振
審判員奚無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朱曄成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