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與臧殿波、劉繼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982民初6607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與被告臧殿波、劉繼花、山東天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鄒海巖、張恒及被告臧殿波、山東天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繼花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臧殿波、劉繼花償還借款本金151546.01元、拖欠利息2682.17元,計154228.18元(利息暫計算至2020年9月10日),剩余利息按合同約定計算至被告結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山東天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由以上各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08年3月10日,原告與被告臧殿波、劉繼花簽訂了編號:A【個人住房】字【泰安分】行【新泰】支行【2008】年【091】號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由被告山東天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擔保,從原告處借款266000元,期限336個月。合同生效后,原告已按約履行了放款義務,但被告卻出現不按時歸還貸款等違約情形,為此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如所訴。
被告臧殿波辯稱,借款屬實,先償還逾期部分,其余的貸款按正常償還。
被告山東天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辯稱,貸款屬實,原告已與兩被告簽訂了房屋抵押合同,應用該房屋獲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答辯人已為兩被告墊付了部分款項,理應退換。
被告劉繼花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8年3月10日,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與被告臧殿波、劉繼花簽訂編號A【個人住房】字【泰安分】行【新泰】支行【2008】年【091】號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合同約定,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原告同意向被告發放房屋抵押貸款266000元,借款期限為336個月。貸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下浮15%確定,年利率為6.6555%。貸款發放后遇基準利率調整,貸款利率處理方式為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準利率調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開始,按該次調整后基準利率(如基準利率在一個日歷年度內經兩次或兩次以上調整的,以該日歷年度內最后一次調整的基準利率為準)及上述利率浮動比例確定并執行新的利率;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包括宣布提前到期)償還貸款,貸款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罰息利率按雙方約定利率基礎上加收30%確定;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次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宣布本合同未償還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未償還款項以及所產生的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等所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被告山東天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作為連帶保證人在合同上蓋章。合同簽訂后,2008年3月10日,原告給被告發放貸款266000元,該貸款被告已逾期多次未還,經原告多次催要,尚欠本金151546.01元。另查明,原告為實現該債權支付給山東拓創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費8091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臧殿波、劉繼花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借款本金151546.01元,并按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及罰息。
二、被告臧殿波、劉繼花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律師代理費8091元。
三、被告山東天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確認的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山東天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臧殿波、劉繼花追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92元,由被告臧殿波、劉繼花、山東天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高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劉梅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