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城市規劃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鋒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民終27489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深圳市新城市規劃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新城市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建鋒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建鋒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7民初237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新城市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無需向被上訴人支付咨詢費170676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建鋒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剩余咨詢費總計17067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應自2010年12月24日起計算。
建鋒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新城市公司向建鋒公司支付咨詢費170676元;2.新城市公司向建鋒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70676元為基數,按中國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0年12月24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86833.7元;及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暫計至2020年5月12日為6139.4元,以上利息現合并暫計至2020年5月12日,為92973.1元;3.新城市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判決:一、新城市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向建鋒公司支付咨詢費170676元及利息(利息應以170676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2年12月24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新城市公司全部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建鋒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27元(建鋒公司已預繳),由新城市公司承擔。
本院經二審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交新的證據。一審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54元,由上訴人深圳市新城市規劃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朱作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陳明揚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