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市萬盛鑄造有限公司與孫圣云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常民終字第1340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溧陽市萬盛鑄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孫圣云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溧陽市人民法院(2014)溧民初字第4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情況:
萬盛公司訴稱,2013年4月13日,孫圣云在工作過程中不慎發生事故受傷,經溧陽市第六人民醫院診斷為:左趾骨骨折、右趾軟組織挫傷。后被溧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經常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九級。后孫圣云向溧陽市仲裁委提起仲裁,2014年4月8日,該委作出裁決,萬盛公司尚需支付35254元,萬盛公司認為停工留薪期應以1個月計算,請求判令萬盛公司支付孫圣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合計18706元。
孫圣云辯稱,溧陽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適用法律正確,認定事實清楚,要求萬盛公司按照裁決結果認定的工傷待遇支付相關款項,并駁回萬盛公司的訴請。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孫圣云系萬盛公司的職工,單位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2013年4月13日,孫圣云在工作過程中不慎發生事故受傷,經溧陽市第六人民醫院診斷為:左趾骨骨折、右趾軟組織挫傷。孫圣云經治療后未再回公司繼續工作。2013年4月25日,萬盛公司向溧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3年6月21日,該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溧人社工認字[2013]第0336號),認定孫圣云受傷為工傷。2014年1月18日,孫圣云傷殘經常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復核鑒定:傷殘九級。
原審另查明,孫圣云受傷后,萬盛公司支付了4個月的生活費共計4019元。萬盛公司為孫圣云繳納了工傷保險。
2014年2月10日,孫圣云向溧陽市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醫療費等工傷待遇合計121537元,后調整為放棄護理費請求,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20685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8588元,合計39273元,其他涉及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待報銷后歸其所有。
2014年4月8日,溧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溧勞人仲案字[2014]第144號裁決,裁決:一、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萬盛公司支付孫圣云停工留薪期工資20685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8588元,合計人民幣39273元。扣除已經支付的4019元,萬盛公司尚需支付35254元;二、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萬盛公司為孫圣云辦理醫療費、交通費、鑒定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申領手續,孫圣云協助辦理;三、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萬盛公司不服仲裁裁決,遂訴至法院。
原審庭審中,雙方均對仲裁裁決書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萬盛公司認為對一次性就業傷殘就業補助金18588元沒有異議,但認為停工留薪期5個月過長,只認可1個月,對孫圣云每個月的工資4137元沒有異議。
原審法院認為,孫圣云作為萬盛公司的職工,在工作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并被評定為傷殘等級九級,其有權主張相關工傷待遇。雙方均對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8588元沒有異議,予以確認。受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對孫圣云的停工留薪期,從其提供的就診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并根據其請求主張5個月,予以確認。萬盛公司僅認可1個月的停工留薪期的主張,沒有依據,不予支持;雙方均對仲裁委認定的孫圣云的本人4137元沒有異議,為此,停工留薪期工資為20685元(4137元/月*5個月)。依據法律規定,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的,可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等級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因治療工傷所需的醫療費、交通、食宿以及傷殘鑒定費,應由公司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因萬盛公司為孫圣云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孫圣云的醫療費、交通費、鑒定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對于報銷手續,雙方均應積極配合辦理結算。為此,萬盛公司應支付孫圣云停工留薪期工資20685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8588元,合計39273元,扣除已支付的4019元,萬盛公司尚需支付35254元。綜上,原審法院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駁回萬盛公司的訴訟請求;二、萬盛鑄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孫圣云工傷待遇35254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0685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8588元,合計39273元,扣除已支付的4019元);萬盛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為孫圣云辦理醫療費、交通費、鑒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申領手續,孫圣云予以配合;四、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元(未預交),由萬盛公司負擔。
上訴人萬盛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萬盛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在于:原審法院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認定孫圣云的停工留薪期為5個月,明顯過長。本公司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支持其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孫圣云辯稱,停工留薪期有醫院證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且對原審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對于原審查明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溧陽市萬盛鑄造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丁飛
審判員張斌
審判員羅希夷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許星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