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區華西崛起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楊仲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川0193執恢306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成都高新區華西崛起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四川錦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藍天網架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楊仲、徐小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成都市中大公證處作出的(2018)川中執字第91號執行證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成都高新區華西崛起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申請,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恢復執行。申請執行標的額5763903.58元及相應利息,申請執行費56220.00元。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向被執行人四川錦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藍天網架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楊仲、徐小惠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傳票,責令被執行人在期限內履行相應法律義務。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點對點”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四川錦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藍天網架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楊仲、徐小惠名下不動產登記信息、車輛登記信息、銀行存款信息、工商股權信息及證券信息。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恢復執行的(2020)川0193執恢6號案件中已執行到位5699.13元,本次執行過程中中國五治集團有限公司鋼結構及裝配式工程分公司主動履行了774000.00元的給付義務,已由申請執行人成都高新區華西崛起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領取。未發現被執行人四川錦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藍天網架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楊仲、徐小惠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經詢問申請執行人,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已依法對被執行人四川錦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藍天網架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仲、徐小惠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本次執行到位金額774000.00元,累計執行到位金額779699.13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限制。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唐驥
審判員劉學利
審判員張世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陳松濤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