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六和那迦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武漢長凱物業發展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115民初2052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六和那迦文華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和公司)與被告武漢長凱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凱公司)廣告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六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一凌、被告長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鳳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六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長凱公司支付服務費欠款44萬元(每月8萬元,自2019年12月1日計算至2020年5月15日)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自2020年5月15日起計算至款項清償完畢之日止);2.判令長凱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1日,六和公司與長凱公司簽訂《武漢雅居花園廣告代理合同》,約定六和公司為長凱公司提供廣告服務,長凱公司支付相關費用。合同簽訂后,六和公司依約履行合同義務,長凱公司拖延付款,六和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長凱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長凱公司辯稱,1.六和公司請求的服務費金額缺乏依據,與其提供的函件上金額不一致;2.長凱公司僅應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份的費用,六和公司未提供2020年2月至5月的結算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期間六和公司也未提供工作內容,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不可抗力產生的對雙方的影響,不應由長凱公司承擔責任;3.六和公司存在履約情況極差、人員不能到位、未提供相應的會議資料、未能提供2020年度推廣方案、未能有任何專案建議和出街廣告畫面、拒絕提供駐場服務等違約行為,給長凱公司造成的損失遠超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份期間的未付服務費金額,長凱公司無需支付相關費用,六和公司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如下:2019年,六和公司與長凱公司簽訂《廣告代理合同》,約定,1.長凱公司委托六和公司進行武漢雅居樂花園(以下簡稱案涉項目)廣告策劃、廣告創意及相關廣告推廣服務事宜;2.合同期限從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為期12個月;3.本合同代理服務費總金額(含增值稅)96萬元,增值稅稅率為6%,服務費包含所有出差的交通、食宿等費用;4.正常代理期從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不含啟動期,每月費用為8萬元,合作期限12個月;5.本合同簽訂后,長凱公司應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六和公司上月度費用,六和公司應在長凱公司付款前向長凱公司開具合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長凱公司有權自應付價款中直接扣除六和公司應承擔的違約金(如有)、賠償款(如有),長凱公司不承擔六和公司因此增加的任何稅負和稅費損失;7.雙方應根據長凱公司的營銷計劃,每周不少于一次溝通會議,每月不少于一次總結分享會議,會后,六和公司應及時提交會議紀要;8.六和公司須于每月25日前提交本月工作總結和下月工作計劃,交由長凱公司審定,六和公司按長凱公司書面認可后的工作計劃及長凱公司提供的工作清單執行和控制;9.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長凱公司可以書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工作單、電子郵件、傳真)指示六和公司提供某一項服務;10.六和公司應就長凱公司委托的項目成立專案服務小組,專案小組名單須經長凱公司書面認可,如六和公司要調整人員,須提前7日通知長凱公司并取得認可,重要節點(如項目開放、開售、加推等),六和公司須派核心人員駐場及時跟進相關工作;11.六和公司須于收取當月費用前將上月的設計正稿以jpg文件和可編輯文件兩種形式存盤提供,并將光盤遞交給長凱公司相關負責部門;12.長凱公司每月對六和公司進行考評,連續兩個月不合格,長凱公司有權解除合同;13.本合同期內,一方有權利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終止合同,雙方按實際服務期限結算費用;14.如因合作中實際情況提前終止合同,需簽訂《合同終止協議》,方可認定為合同終止有效,如未簽訂,六和公司仍需按本合同規定履行責任和義務;15.合同終止后,六和公司須將本合同所涉范圍的所有資料(包括電子文件)經長凱公司確認后移交長凱公司。雙方合同還對發票開具信息、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進行了約定。
2019年10月17日,六和公司與長凱公司簽訂“結算確認函”一份,主題為“關于9月份廣告公司月費事項合作確認”,載明:“根據主合同約定,六和公司自2019年9月為長凱公司提供廣告策劃、廣告創意及相關廣告推廣服務。據統計,總計發生金額約8萬元。經長凱公司驗收,六和公司確認最終以8萬元進行結算,具體付款時間、付款條件等依據主合同約定執行”。該“結算確認函”還附了2019年9月六和公司以圖片展示方式顯示的工作內容。
六和公司還與長凱公司另簽訂有主題為“關于2019年10、11月份廣告公司月費事項合作確認”及“關于2019年12月、2020年1月份廣告公司月費事項合作確認”的“結算確認函”,形式與2019年10月17日“結算確認函”一致,內容也基本一致,且該二份“結算確認函”均各自確認結算費用為16萬元,并均附有六和公司相關月份以圖片展示方式顯示的工作內容。
2020年5月11日,六和公司向長凱公司發出“工作聯系函”,載明:依照雙方合同約定,貴司應于每月月底前支付上月度費用。貴司于2020年1月支付了2019年9月-11月服務費用,但從2020年1月后,貴司便未再按約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共計4個月廣告代理費用,累計欠款總計24萬元?,F特致函請貴司于2020年5月15日前向我司支付所欠款項。如貴司仍不按期支付,我司將暫停繼續為貴司提供合同約定的服務,同時我司將按合同約定向貴司追索欠款。
2020年5月14日,六和公司向長凱公司發出“停工函”,載明:我司已于2020年5月11日主動致函聯系貴司處理相關事宜,并明確提出請貴司于2020年5月15日前將所欠款項支付我司。但貴司不僅拒收紙質版函告且截止今日不予任何回復,依舊未按期支付所欠款項。經我司慎重考慮,我司將按有關規定向貴司追索欠款利息,并且將于2020年5月15日正式停止服務。
當日,長凱公司隨后向六和公司發出“關于督促六和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工作聯系函”,載明:“合同履行期限內,六和公司存在以下違約行為:一、未書面告知變更項目組人員;二、未能依約完成2020年年度推廣專案;三、未能依約執行會議制度,提交工作計劃;四、未能依約指派人員駐場。由于貴司的諸多違約行為,我司有權單方面終止執行本合同,并向貴司索賠全部損失。望貴司遵守合同條款,及時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我司將保留進一步追究貴司相關責任的權利?!?自湖北省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之日(2020年1月24日)起至政府通告撤除武漢市交通管控卡口,有序恢復鐵路、民航、水運、公路、城市交運行之日(2020年4月8日)止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期間。
本案審理過程中,長凱公司還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請求以六和公司2019年9月、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等5個月的月度工作量為對比依據,確定六和公司2020年2月、3月、4月月度工作量與對比月份相比的減少程度或百分比。本院依法委托湖北華夏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鑒定,湖北華夏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退案,“退案函”載明:“因確定鑒定工作在2020年11月,所以查核2019年9、10、11、12月、2020年1月并對比2020年2、3、4月的月度工作量無法通過清查現場痕跡確認,目前唯一可以確定其月度工作量的途徑就是查賬,通過審計六和公司2019年9月-2020年4月的會計賬目,清查2019年9月-2020年4月該項目的人、財、物等各方面的資源消耗來確定其工作量大小。這個屬于審計的工作范圍,鑒定要求超出評估能力范疇。”本院收到前述“退案函”后即通過電話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欲書面告知退案結果并確定本案是否具備審計條件。長凱公司經本院傳喚后到庭,本院口頭向其告知退案結果,其當場向人民法院提出審計申請。六和公司經本院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電話聯系后,告知拒絕提供任何資料供審計、鑒定,經本院詢問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可否告知當事人聯系方式以便人民法院詢問相關事實及征求調解意見,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表示不放心人民法院直接聯系當事人組織調解,不提供或無法提供當事人聯系方式。人民法院已電話告知長凱公司因六和公司拒絕提供資料供審計,本案無法通過審計方式對六和公司月度工作量進行對比。
因六和公司經電話傳喚后未到庭,本院還通過電話方式向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核實了長凱公司尚未支付的款項,六和公司尚未開具發票的事實
判決結果
一、湖北六和那迦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武漢長凱物業發展有限公司開具金額為365000元、稅率為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武漢長凱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于湖北六和那迦文華傳播有限公司履行前述第一款義務后十日內向湖北六和那迦文華傳播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14日期間的服務費365000元;
三、駁回湖北六和那迦文華傳播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900元,減半收取計3950元,由湖北六和那迦文華傳播有限公司負擔673元,由武漢長凱物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327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萬文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許念
書記員胡麗娟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