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速標準箱物流有限公司與江西贛北能源發展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02民初481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高速標準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速標準箱公司)與被告江西贛北能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贛北公司)、國家電投集團江西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電力公司)、國家電投集團江西電力有限公司新昌發電分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電力新昌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高速標準箱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請,撤回對被告江西電力公司、江西電力新昌分公司的起訴,本院依法予以準許。2019年8月7日,原告高速標準箱公司向本院遞交追加江西電力公司、江西電力新昌分公司繼續為本案被告的申請,本院依法予以準許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高速標準箱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江西贛北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貨款11947160.8元;2、判令被告江西贛北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貨款產生的違約金928807.86元(以18650760.19元為基數,按照每日0.6‰的標準,自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4月2日止)3、判令被告江西贛北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貨款產生的違約金,暫計至2019年1月9日為4164967.18元(以19947160.8元為基數,按照每日0.6‰的標準,自2018年1月26日至2019年1月9日為4164967.18,嗣后違約金以11947160.8元為基數,按照每日0.6‰的標準計算至給付反比之日止);4、判令被告江西贛北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40.87萬元;5、判令被告江西電力公司、江西電力新昌分公司對第一至第四項訴訟請求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判令被告江西贛北公司、江西電力公司、江西電力新昌分公司支付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等。事實與理由:2017年4月27日,原告高速標準箱公司與被告江西贛北公司《煤炭買賣合同》(合同編號:2017SDHSLGWX0080),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江西贛北公司出售煤炭,合同中對于數量、交付時間、價格及結算方式進行了約定。被告江西電力公司、江西電力新昌分公司出具《保證函》針對原告與被告江西贛北公司2017年度簽訂一系列的《煤炭買賣合同》被告江西贛北公司應支付原告的全部費用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履行了全部義務,但被告江西贛北公司卻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貨款,構成違約,累計欠付原告貨款11947160.8元,按照合同約定被告除應支付貨款外,還應當按照按照每日0.6‰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特訴至法院,懇請依法裁判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山東高速標準箱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林清梅
人民陪審員王恒
人民陪審員李健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鄧小磊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