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威海通順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申請人鄒琳、被執行人威海泰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執行異議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1091執異40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山東省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異議人威海通順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通順公司)與申請人鄒琳、被執行人威海泰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浩公司)執行異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通順公司稱,本院在執行(2019)魯1091執281號案件中,查封了被執行人泰浩公司繳存在威海高新園區建設運營有限公司1741894元質保金中427562元部分歸異議人所有,請求依法中止對該部分質保金的強制執行。
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27日,泰浩公司(作為甲方轉讓方)與威海市東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乙方)、通順公司(作為丙方受讓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泰浩公司將對威海高新園區建設運營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工程質量保修金債權中的427562元轉讓給通順公司,以抵頂泰浩公司和威海市東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欠通順公司的款項。2019年3月30日,泰浩公司書面通知了威海高新園區建設運營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日,本院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鄒琳與被執行人泰浩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同日,本院以(2019)魯1091執281號執行裁定書,凍結了泰浩公司在繳存在威海高新園區建設運營有限公司質保金,因上述質保金保證期限尚未屆滿,本院暫無法對上述質保金進行強制執行。
2020年12月1日,本院依法撥通了威海高新園區建設運營有限公司電話,詢問泰浩公司繳存質保金事宜,威海高新園區建設運營有限公司告知本院,涉案質量保證金保證期限在2020年9月份已界至,扣除水電等其他費用后,尚可退還100余萬元,目前尚未予以退還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威海通順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董合成
人民陪審員張敬東
人民陪審員姜悅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于躍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