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地能源建設公司、四川昆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1321民初1709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南部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四川中地能源建設公司(以下簡稱中地能源公司)與被告四川昆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樂房產公司)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地能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齊廉、被告昆樂房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旭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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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中地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原告對承建的南部青年城建筑物拍賣或變賣的價款在23641514.01元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29日,原、被告簽訂《南部*青年城施工承包合同》,后因工程款支付引發糾紛,南部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生效判決,判決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641514.01元。為了保護原告對建筑物的優先受償權和民工工資的支付,故提出訴訟,請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昆樂房產公司辯稱,1、原告申請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間;2、原審判決錯誤,我方已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該院已收取了我方提交的證據;3、原告主張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已起訴并經判決,本案屬于重復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4、我方已實際支付原告方工程價款2千多萬元,而原審只認定1千多萬元,原告在原審與我方律師勾結損害我司利益,本案有人涉及刑事犯罪。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29日,原告中地能源公司(承包人、乙方)與被告昆樂房產公司(發包人、甲方)簽訂了《南部·青年城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形式確定,最后合同結算金額的確定為工程竣工后,乙方編制工程竣工結算及相關隱蔽資料、現場簽證資料上報甲方,由甲方審核定案后作為最終金額支付給乙方。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施工,并于2018年7月竣工,同年12月18日通過竣工驗收。
2019年4月15日,原告中地能源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239108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并確認原告對承建的南部青年城建筑物拍賣或變賣的價款在23910899元內享有優先受償權。本院經審理,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川1321民初216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641514.01元及利息,原告對南部·青年城樓盤中未售房屋(見附后明細表)在拍賣或變賣時所獲價款在23641514.01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該判決已于2019年11月6日發生法律效力。
訴訟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本院(2019)川1321民初2162號民事判決書所附“南部·青年城”樓盤中未售房屋之外的其他未售房屋明細表
判決結果
原告四川中地能源建設公司在未受清償的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承建的被告四川昆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南部·青年城”項目中的房地產除本院(2019)川1321民初2162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未售房屋之外的未售房地產在折價或者拍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被告四川昆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琳瑯
二O二O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敬秋平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