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鐵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薛君昌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302民初4548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市鐵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薛君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鞍山市鐵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艾智慧、被告薛君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鞍山市鐵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30萬元及利息;二、由被告承擔本案的一切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借款期限為三個月。逾期自動展期并按月1%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屆滿,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為了保障原告的利益不受侵害,故訴至貴院,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薛君昌辯稱:無意見,我方同意還錢,但是得等到明年五一之后才能給。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11月17日,原告出具支款憑證,載明向被告借款30萬元,借款期限三個月,逾期自動展期,付月1%的利息,被告在該支款憑證中簽字。2014年11月17日、11月18日,原告分兩次向被告轉款共計30萬元
判決結果
被告薛君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鞍山市鐵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照月息1%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薛君昌承擔(原告已墊付,執行時一并扣除)。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羅晶
人民陪審員劉璽婧
人民陪審員王麗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葉怡岑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