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岳海成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甘1125執651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申請人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請執行被執行人岳海成、劉春芳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執行。本院根據甘肅省漳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1125民初506號民事判決書的要求,責令被執行人岳海成償還申請人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本金及利息63569.98元,被執行人劉春芳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案件申請費716元,執行費864元。但被執行人岳海成、劉春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我院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岳海成履行了7285.98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費),剩余的57000元本金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在2020年11月11日之前償還10000元,剩余的47000元在2021年1月20日之前全部還清。當事人雙方達成一致性意見,但因和解期限較長,根據最高法院善意、文明執行的意見,當事人雙方同意在和解履行期間將案件和解終結執行,如被執行人未按協議履行,我院將立即恢復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漳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125民初506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何虎
審判員張學兵
審判員溫云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陶鑫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