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蔡晚生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甘1125執452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蔡晚生、蔡俊生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漳縣人民法院(2017)甘1125民初970號民事調解書,責令被執行人蔡晚生、蔡俊生清償申請執行人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息453732.02元,承擔案件受理費4335元及執行費6691元,共計463758.02元。執行中,我院依法扣劃被執行人蔡晚生銀行存款24768元,后經申請執行人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執行人蔡俊生自愿協商,對剩余標的(338990.02元)的執行達成和解協議如下:被執行人蔡俊生于2020年11月15日執行100000元;2020年農歷12月30日前執行2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執行200000元;2022年11月30日前執行118990.02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綜上,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執行意見符合法律規定
判決結果
終結對(2020)甘1125執452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何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康蘭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