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小農人現代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李俊生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皖8601執382號
判決日期:2020-12-16
法院:合肥鐵路運輸法院
當事人信息
合肥小農人現代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與李俊生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一案,合肥仲裁委員會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0991號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合肥小農人現代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皖01執1010號執行裁定書將該案指定本院執行,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依法立案執行。現因被執行人李俊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
判決結果
一、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李俊生的250000元款項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
二、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需要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被執行人可以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潘中潮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徐剛
判決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