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躍輝與查明良、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云3103民初2074號
判決日期:2020-12-16
法院: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暫無數據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躍輝與被告查明良、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芒市金磚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躍輝于2019年9月29日申請追加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躍輝委托訴訟代理人桂騰方、被告查明良、被告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家勇、被告芒市金磚投資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寸守崇、被告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段亞元到庭參加訴訟。訴訟過程中原告李躍輝口頭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芒市金磚投資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依法口頭裁定予以準許并記入筆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躍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查明良、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479030元,并承擔違約責任62903元,合計541933元;2、判決由被告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付款責任;3、判決由被告查明良、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訴訟保全費用。事實及理由:2018年3月,被告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出資改遷芒市110kV檳帕線(軒帕線)線路遷改工程并違法轉包給被告查明良個人,2018年3月26日查明良又將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具體為:1、110kV線路基礎部分;2、110kV線路鐵塔組立;3、110kV線路導地線展放;4、110kV原有線路導地線、OPGW光纜拆除;合同價款590000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完成新建基礎部分,支付到工程款的50%,即300000元;第二期:本工程鐵塔組立、線路驗收合格、投產前,支付到工程款的95%,即再支付270000元;第三期:本工程投產后一個月,支付到工程款的100%,即再支付20000元。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支付對方違約金為合同總價的10%。原告立即組織施工,2018年5月13日被告查明良與原告委托代表董志旭對已完成工程進行結算,并制作芒市110kV檳帕線(軒帕線)線路遷改工程結算書,原告完成工程價款為629030元,扣除施工中被告已經支付的150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479030元,被告查明良沒有按照合同中雙方約定期限付款,已經構成違約,依照合同約定應當承擔合同價款10%的違約責任,合同價款經雙方結算為629030元,故被告應當承擔違約金62903元。被告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將自己承包的工程違法轉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被告查明良個人并未進行管理及監督,存在重大過錯,依法應當承擔共同付款責任。原告多次找兩被告催要工程欠款,兩被告均相互推諉,以雙方未對賬、未收到建設方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等理由拖欠不支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請依法公正判決。
被告查明良、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辯稱,請求駁回對被告查明良、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城得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原告訴訟請求由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城得公司經過招標、中標后,與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公司)簽訂《110kV檳帕線(軒帕線)、10kVB028煤場線空發分支線8#-11#線路遷改工程及德宏州國際駕考中心及農機實訓基地項目配變安裝工程設計、采購、施工合同書》。合同簽訂后,城得公司安排查明良為項目負責人,按約保質保量的推進工程進度,但本案的被告物流公司卻嚴重拖延支付工程款,在物流公司嚴重拖延進度款的情況下,城得公司為保障工期,墊資數百萬元按質按量完成了該工程,并通過驗收合格投入使用;根據雙方簽訂的《110kV檳帕線(軒帕線)、10kVB028煤場線空發分支線8#-11#線路遷改工程及德宏州國際駕考中心及農機實訓基地項目配變安裝工程設計、采購、施工合同書》中第一部分第四條第(二)款第(2)項中明確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正式通電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至審定的已完工工程造價(不含簽證變更)的85%;第四條第(二)款第(3)項:辦理完成供電局移交手續并完成資料歸檔,經發包人委托的造價咨詢單位完成辦理結算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至經審定的已完工工程造價的90%;第四條第(二)款第(5)項:剩余5%缺陷責任保修金,待質保期滿后14日內一次性支付;按照合同約定及工程履行情況,物流公司至少應支付工程款的90%,即4445114.40元,工程已投入使用近一年,按法律規定物流公司應當全部支付工程款4939016.82元。但物流公司卻只在城得公司反復追要的情況下在2018年7月5日和2019年1月31日分別支付過500000元,合計1000000元,以上付款為工程總款的20%,而該工程總造價超過了4000000元,因此拖欠原告勞務費完全是因為物流公司的原因造成,城得公司還在巨額虧損中;二、城得公司與原告李躍輝是勞務關系,不存在任何工程分包情況,支付原告勞務費的義務應該由物流公司用應支付工程款部分承擔。查明良系城得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城得公司與查明良也不存在任何工程分包轉包情況。城得公司中標后均是由公司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包括管理、施工、驗收,均是城得公司親自完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聘請原告李躍輝提供勞務無可厚非,合理合法。任何工程在施工單位中標后,均有一部分項目需要當地聘請施工隊提供勞務,這也是行業現狀。本案核心矛盾是因為物流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導致,李躍輝提供勞務的行為,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物流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圍內有支付義務,因此應當由物流公司向李躍輝支付訴求勞務費。綜上,城得公司工程履行中不存在任何轉包分包行為,原告李躍輝在項目上提供勞務屬實,因物流公司長時間拖延工程款才導致城得公司無力支付勞務費。原告訴求勞務費應當由物流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圍內支付。城得公司經過行業詢價,原告提供的勞務確實是這個價格,城得公司也認可查明良與原告結算的數額。
被告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辯稱,請依法駁回原告訴請其在欠付被告查明良、城得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一、2017年11月30日,芒市人民政府將編號為2017-19號、面積為187308㎡土地出讓給被告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公司),用于開發建設駕校和農機實訓基地,因政府物資短缺,物流公司墊資施工完后,由政府回購。雙方約定該地塊的道路、河道治理、供水、供電及地塊平整由芒市人民政府負責并承擔費用。其中供電方面涉及110kV檳帕線、10kVB028煤場線空發分支線8#-11#線路遷改及德宏州國際駕考中心及農機實訓基地項目配變安裝,芒市人民政府委托墊資代建該工程,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德宏供電局管理使用,工程款由芒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后支付給承建人。經招投標,被告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城得公司)中標110kV檳帕線、10kVBO28煤場線空發分支線8#-11#線路遷改及德宏州國際駕考中心及農機實訓基地項目配變安裝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線路所有權為供電局,應由政府出資改建,物流公司只是有墊資義務,最后也是由政府審計后才能撥付。2018年3月9日,與城得公司簽訂《110kV檳帕線(軒帕線)、10kVB028煤場線空發分支線8#-11#線路遷改工程及德宏州國際駕考中心及農機實訓基地項目配變安裝工程設計、采購、施工合同書》,合同約定:①施工部分價款的支付,待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完成后,一次性無息支付至經審定的已完工工程造價的95%;剩余5%缺陷責任保修金,待質保期滿后14日內一次性支付(合同協議書第一部分第四條第二款第2項第(4)、(5)小項);②該項目嚴禁分包、轉包(合同書第二部分通用條款38.1、38.2,合同書第三部分專用條款3.8.1);③雙方有爭議不能調解解決,提交昆明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合同書第三部分專用條款16.3.1)。同時,城得公司委托查明良為其代理人。3、《110kV檳帕線(軒帕線)、10kVB028煤場線空發分支線8#-11#線路遷改工程及德宏州國際駕考中心及農機實訓基地項目配變安裝工程設計、采購、施工合同書》簽訂后,2018年4月3日工程項目正式開工,2018年5月7日竣工。因該輸電線設施產權系國有,物流公司與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德宏供電局于2018年4月24日簽訂《遷改協議書》約定:工程竣工投產后該電力設施及線路產權歸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德宏供電局(第4條第1款),2018年5月17日該輸電線設施驗收合格并交付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德宏供電局管理使用。2018年12月3日,城得公司將該工程造價提交第三方德宏德眾建設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審定,審定價格為4939016.82元,物流公司、城得公司對該審定價格均予以認可。后物流公司將該審定價格提交芒市人民政府予以審計。時至今日,芒市人民政府對該工程造價仍未作出審計結果,故物流公司無法結算支付工程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其分兩次共支付給城得公司110kV電力設施遷改及配電安裝工程款1000000元,其中2018年7月5日支付500000元、2019年1月31日支付500000元。4、合同履行過程中,查明良私自將110kV檳帕線、10kVB028煤場線空發分支線8#-11#線路遷改及德宏州國際駕考中心及農機實訓基地項目配變安裝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給李躍輝,雙方于2018年3月簽訂《芒市110kV檳帕線(軒帕線)線路遷改工程合同書》,工程完工后經雙方結算,該部分分包工程總價款為629030元(已支付150000元)。該分包協議,事前物流公司不知道,接到訴狀后方才知悉,物流公司對該協議不予認可。二、查明良與李躍輝私自簽訂的《芒市110kV檳帕線(軒帕線)線路遷改工程合同書》因違反《110kV檳帕線(軒帕線)、10kVB028煤場線空發分支線8#-11#線路遷改工程及德宏州國際駕考中心及農機實訓基地項目配變安裝工程設計、采購、施工合同書》關于禁止分包、轉包的約定(合同書第二部分通用條款38.1、38.2,合同書第三部分專用條款3.8.1)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29條第3款之規定。同時,李躍輝與查明良簽訂該分包協議,事前物流公司不知情,故對該協議不予認可。據此,該分包協議應依法認定為無效協議,并按無效合同處理該協議,由合同當事人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和法律責任。三、李躍輝與物流公司無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其工程欠款應向查明良和城得公司主張,與物流公司無關。首先,因李躍輝與查明良簽訂的分包協議系無效協議,據此產生的479030元工程欠款,應按無效合同處理,由李躍輝向查明良和城得公司主張。另外,因該分包協議系無效協議,李躍輝主張62903元違約金系其與查明良私下簽訂分包協議中約定內容,其不具有合法性,依法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其次,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物流公司分兩次共支付給城得公司110kV電力設施遷改及配電安裝工程款1000000元,該款項已超出合同約定支付義務,足以使城得公司支付李躍輝施工款479030元及違約金62903元。據此,李躍輝向物流公司主張工程欠款479030元及違約金62903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四、物流公司與城得公司簽訂的《110kV檳帕線(軒帕線)、10KVB028煤場線空發分支線8#-11#線路遷改工程及德宏州國際駕考中心及農機實訓基地項目配變安裝工程設計、采購、施工合同書》中約定雙方發生爭議提交昆明市仲裁委仲裁,現因合同履行中由于城得公司的代理人查明良擅自分包電力設施遷改施工部分工程,欠施工方李躍輝479030元工程款。其分包的過錯責任在查明良和城得公司,應由其承擔。李躍輝與物流公司無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其應向查明良和城得公司主張。既然是非法轉包,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應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本案原告應向查明良和城得公司主張訴求。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由物流公司在城得公司欠其工程款、違約金范圍內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無任何事實和法律根據,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
綜合原、被告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為:1.原告李躍輝與被告查明良、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之間是勞務關系還是轉包分包關系;2.被告查明良、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應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479030元,并承擔違約金62903元;3.被告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應在欠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即原告李躍輝提交的第一組證據原告與被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工商網絡查詢資料;被告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第一組證據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建筑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告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第一組證據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第二組證據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第六組證據《遷改協議書[110kV檳帕線146號塔(軒帕線23號塔)~110kV檳帕線149號塔(軒帕線26號塔)]》,第七組證據工程開工令,第八組證據110kV檳帕線#146-#149(110kV軒帕線#23-#26)線路遷改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李躍輝提交的證據:第二組《芒市110kV檳帕線(軒帕線)線路遷改工程合同書》,第三組芒市110kV檳帕線(軒帕線)線路遷改工程結算書、承諾書。
本院認為,原告李躍輝提交的第二、三組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對其證明內容予以部分采信。
被告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第二組《110kV檳帕線(軒帕線)、10KVB028煤場線空發分支線8#-11#線路遷改工程及德宏州國際駕考中心及農機實訓基地項目配變安裝工程設計、采購、施工合同書》。
本院認為,被告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第二組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對其證明內容予以采信。
被告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第三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文件》芒國開字[2016]32號、芒市委書記趙冬梅對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芒國開字[2016]32號請示的批示意見、《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實施重點重大項目建設中迫切黨委政府給予支持幫助和協調解決的有關事項的請示協調處理意見報告》、《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文件》芒國開字[2018]36號;第四組《110kV檳帕線(軒帕線)、10kVB028煤場線空發分支線8#-11#線路遷改工程及德宏州國際駕考中心及農機實訓基地項目配變安裝工程設計、采購、施工合同書》、中標通知書;第五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第九組《110kV檳帕線(軒帕線)、10kVB028煤場線空發分支線8#-11#線路遷改工程及德宏州國際駕考中心及農機實訓基地項目配變安裝工程設計、采購、施工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審定結果征求意見書、關于審定結果征求意見書的回復,第十組中國農業銀行電匯憑證(2張),第十一組原告與查明良簽訂的《芒市110kV檳帕線(軒帕線)線路遷改工程合同書》。
本院認為,被告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第三、四、九、十、十一組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對其證明內容予以部分采信;對第五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對其證明內容予以采信。
被告查明良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8年3月9日,被告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發包人)與被告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簽訂《110kV檳帕線(軒帕線)、10kVB028煤場線空發分支線8#-11#線路遷改工程及德宏州國際駕考中心及農機實訓基地項目配變安裝工程設計、采購、施工合同書》,雙方就工程概況、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質量標準、合同價款及價款的支付等進行了約定。被告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被告查明良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委托被告查明良以該公司名義簽署、澄清、說明、補正、遞交、撤回、修改110kV檳帕線(軒帕線)、10kVB028煤場線空發分支線8#-11#線路遷改工程及德宏州國際駕考中心及農機實訓基地項目配變安裝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標段施工投標文件、簽訂合同和處理有關事宜,其法律后果由該公司承擔。委托期限自2018年3月9日至本工程結束。該工程于2018年4月3日開工,2018年5月7日竣工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⒐を炇蘸蟊桓鎸⒃摴こ淘靸r提交第三方德宏德眾建設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審定,2018年12月3日,該公司向被告出具德眾咨詢[2018]1203號《110kV檳帕線(軒帕線)、10kVB028煤場線空發分支線8#-11#線路遷改工程及德宏州國際駕考中心及農機實訓基地項目配變安裝工程設計、采購、施工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審定金額為4939016.82元,被告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對該審定價格均予以認可。被告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分兩次向被告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計1000000元,現尚欠3939016.82元。2018年3月,被告查明良代表被告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李躍輝簽訂《芒市110kV檳帕線(軒帕線)線路遷改工程合同書》,約定:原告李躍輝(乙方)為被告(查明良)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甲方)芒市110kV檳帕線(軒帕線)線路遷改工程進行施工,具體為:1、110kV線路基礎部分(甲方提供:基礎部分所需鋼筋、水泥、地腳螺栓、接地部分所需鋼筋、引下線;乙方負責:沙、石、水、模板及工機具);2、110kV線路鐵塔組立(甲方提供:鐵塔及附件;乙方負責:組塔所需機具);3、110kV線路導地線展放(甲方提供:導地線、光纜及附件;乙方負責:導地線展放所需工機具);4、110kV原有線路導地線、OPGW光纜拆除(甲方提供:跨越架所需腳手架;乙方負責:封網及拆除所需工機具)。雙方約定合同價款590000元,工程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按合同內容完成新建110kV線路基礎(N146、N147、N149)部分,支付到工程款的50%,即300000元;第二期本工程鐵塔組立、線路驗收合格、投產前,支付到工程款的95%,即再支付270000元;第三期本工程投產后一個月,支付到工程款的100%,即再支付20000元。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支付對方違約金為合同總價的10%。原告李躍輝于2018年3月26日進場施工,于2018年5月初竣工。經被告查明良與原告李躍輝委托代表人董志旭對原告已完成工程量進行結算后制作《芒市110kV檳帕線(軒帕線)線路遷改工程結算書》,雙方簽字確認:原告完成工程量總價款為629030元,扣除被告已經支付的150000元,尚欠479030元未付。2018年5月13日,被告查明良向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于2018年5月18日前支付300000元,余款于2018年6月20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未付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訴至本院要求:1、判決被告查明良、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479030元,并承擔違約責任62903元,合計541933元;2、判決由被告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付款責任;3、判決由被告查明良、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訴訟保全費用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李躍輝支付工程款479030元,并承擔違約金62903元,兩項合計541933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芒市國際物流園區開發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39016.82元范圍內對上述款項541933元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三、駁回原告李躍輝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19元,由被告云南城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未付),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羅喬文
人民陪審員楊麗
人民陪審員周曉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孔億蓉
判決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