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2、劉某1等與德陽第五醫院股份有限公司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603民初2505號
判決日期:2020-12-16
法院: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某2、劉某1與被告德陽第五醫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醫院)醫療損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8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2(劉某1法定代理人)及劉某2、劉某1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劍鋒,被告五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波、楊建春到庭參加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張興謙作為原告參加訴訟,于2020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三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劍鋒,被告五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波、楊建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按30%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20013.75元;2.判令被告對原告賠禮道歉(庭審中放棄此項訴訟請求);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2月15日早上原告親屬因上消化道出血、抑郁癥在被告處就診,在該院住院治療。2020年2月16日凌晨4時,原告親屬謝萍從該院另一住院大樓墜樓,經醫院搶救無效,謝萍當場死亡。謝萍死亡時,有兩名被扶養人分別是兒子劉某1和母親張興謙。原告認為,被告的診療行為與謝萍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具有過錯。此外,被告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醫院內的病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謝萍死亡結果的發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五醫院辯稱,被告不應承擔責任。五醫院的診療活動沒有直接造成患者墜樓死亡,診療行為與謝萍的墜樓死亡沒有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承擔任何超出我院醫療行為的賠償責任。醫院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和救助義務,不應對醫療服務機構施以超出一般人理解范圍之外的過于嚴苛的義務,醫院的設施完全符合行業標準。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查明事實如下:
劉某2系謝萍丈夫、劉某1系謝萍之子、張興謙系謝萍母親。謝萍在五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從五醫院二樓病房到另一住院大樓墜落死亡。
2020年2月15日9時29分,謝萍因嘔吐咖啡色嘔吐物三次在五醫院門診入院治療。診斷分析:1、上消化道出血。2、抑郁癥。依據:患者曾在德陽市人民醫院診斷為抑郁癥,目前在口服度羅西汀60mgqd,氯硝西泮1片qn。
2020年2月15時9時47分至2020年2月15日10時47分進行搶救。手術過程中,謝萍在五醫院提供的《病重通知書》、《患者疫情期間特別告知書》、《使用自費藥品、醫用耗材告知同意書》、《醫患溝通記錄》、《住院病人入院告知書》、《勸阻住院病患離院告知書》等簽字確認。《醫患溝通記錄》第6條載明,囑留陪護。經過治療,患者未再嘔血,搶救成功。診療計劃:內科護理,常規,一級護理……。臨床護理單中載明五醫院于2020年2月16日00:00、01:00、02:00、03:00、03:53、04:00對謝萍的脈搏、呼吸、病情觀察及措施等進行了記錄。
住院期間,謝萍丈夫劉某2留院陪護。住院時正值疫情期間,謝萍及劉某2單獨居住一間病房。
2020年2月16日4時許,謝萍因墜樓搶救無效死亡。
另查明,墜樓地點為謝萍住院大樓旁邊一棟大樓的樓梯窗戶處,窗戶設立了欄桿,地面至欄桿上部約有一米四至一米五的高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劉某2、劉某1、張興謙的訴訟請求。
本案減半征收案件受理費3050元,由原告劉某2、劉某1、張興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彭詩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楊曉禾
書記員劉宇涵
判決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