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學剛、王杰文等與河南三高農牧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525民初3008號
判決日期:2020-12-16
法院: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學剛、王杰文與被告河南三高農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三高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本院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三高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本院決定合并審理。原告陳學剛、王杰文及兩原告的委托訴訟參與人鄭連春,被告三高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建新、汪本華到庭參與了訴訟。本案現已審題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陳學剛、王杰文向本院起訴:1、要求判決確認原、被告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有效;2、要求判決被告履行《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向原告交付協議中面積為1120平方米土地及辦理規劃報建手續。事實與理由:2015年12月1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將位于固始縣××國道(現為××大道)以西路邊、孵化廠車間一棟,面積為1120平方米的土地作價1400000元轉讓給原告,被告將規劃報建手續辦理好交給原告后,原告再支付余款400000元,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履行支付10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手續及土地。雙方為此多次協商解決,但被告一直未交付。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現被告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其行為已經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三高公司答辯稱:1、我們認可協議效力;2、該土地使用權因政府行為無法履行交付義務。
三高公司反訴:要求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事實與理由:由于該宗土地按規劃屬工業用地,經三高公司申請,變更為商住用地,在此期間,三高公司多次申辦規劃報建手續和土地轉讓手續無果,土地一直維持現狀。2019年縣政府會議決定征收三高公司該宗地,導致雙方《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無法完成過戶手續,合同無法實現,要求解除合同。
對反訴原告的起訴,反訴被告陳學剛、王杰文答辯稱:當初簽署協議時,被告可以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政府如存在征收土地行為則應當有正規手續,如存在解除情形,被告應當賠償原告解除合同的損失,該損失應該為原告與被告簽署協議時所能預見的原告獲得的利益,即本土地增值部分的價格,原告堅持要求被告交付土地。
原告陳學剛、王杰文提供以下證據: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2、2005年12月18日,原、被告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及附圖;證明雙方簽訂協議及被告的責任,土地的位置;3、收據兩張、設計費和勘探費收據費兩張;證明原告已經按照協議約定分兩次支付了前期的轉讓費1000000元、217613元,共1217613元,土地涉及勘探費8000元;4、企業信用信息,證明協議中的甲方即被告已經變更為河南三高農牧股份有限公司;5、2020年2月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證明原告方為爭議土地進行了實際勘察和投入。
對原告的舉證,被告無異議,認為設計費和勘探費系白條,被告不知情。同意原告的證明目的。
三高公司提供以下證據:1、固始縣人民政府【2019】68號會議紀要及附圖,證明縣政府已征收該訴爭土地;2、固城國用(2009)第010300號、固城國用(2009)第010301號土地使用權證,證明在2009年,三高公司已將爭議土地變更為商服用地。
對三高公司的舉證,原告陳學剛、王學文質證稱:會議紀要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該紀要的內容對于該土地的處置未進入正式處置程序,被告還有交付的可能,同時從時間上是2019年形成的,原、被告的協議是2005年簽訂的,也看出被告怠于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原告存在損失,附圖無異議;對固城國用(2009)第010300號土地使用權證無異議,在購買土地時,原告不清楚土地性質,被告承諾由其辦理手續,被告提供土地變更手續證明符合土地交付條件。
通過法庭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05年前,河南三高固始雞發展有限公司取得固始到城關王審××大道西側××北路南側的部分土地使用權,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2005年12月18日,河南三高固始雞發展有限公司(甲方)與陳學剛、王杰文(乙方)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約定:甲方將其上述土地的一部分,即312國道西,孵化廠車間以東的面積1120平方米的土地以1400000元的價格轉讓給乙方;簽訂合同之日7日內付款100萬元,甲方將規劃報建手續辦理好交給乙方時,支付40萬元;甲方負責規劃報建手續,2006年3月31日前手續辦理不到位,除退還乙方本金外,并按乙方已支付金額月息2%付息,甲方為乙方提供一條4M寬南北通道,施工期間,甲方可為乙方提供水電及一處工棚場地,乙方房屋建成后,甲方辦理土地交割手續,甲方負責施工期間縣及縣以上有關部門協調事宜;乙方應按協議付款,乙方按土地規劃部門統一設計建筑,不得更改,在規劃部門支付寶時間內一次性施工,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不得將土地轉讓他人,必須以建三高銷售中心樓的名義建筑,不得以其他形式命名,負責施工期間鄉及鄉以下有關部門、個人協調;如一方違約,應當支付對方轉讓金額10%的違約金。協議由雙方簽訂,并附轉讓土地位置示意圖。
協議簽訂后,陳學剛(陳剛)、王杰文于2005年12月23日向河南三高固始雞發展有限公司交付了1000000元的土地出讓金。2019年,陳學剛(陳剛)又支付了217613元土地出讓金。2006年,雙方曾以建設固始縣三高公司雞苗銷售中心綜合樓名義,對爭議土地進行了巖土工程勘察。2009年前,河南三高固始雞發展有限公司變更為河南三高農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1月,三高公司將爭議土地性質通過土地管理部門變更為商服用地。至本案訴訟時,爭議土地仍登記在三高公司名下。
2019年11月15日,固始縣人民政府通過縣長辦公會,并形成會議紀要,紀要第八條:關于三高公司地塊土地處置問題,會議決定,由縣自然資源按程序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并掛牌出讓后,再對企業進行補償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反訴被告)陳學剛、王杰文與被告(反訴原告)河南三高農牧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2月18日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有效;
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陳學剛、王杰文要求被告(反訴原告)河南三高農牧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向原告交付協議中面積為1120平方米土地及辦理規劃報建手續的訴訟請求;
三、解除原告(反訴被告)陳學剛、王杰文與被告(反訴原告)河南三高農牧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2月18日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
案件受理費(含反訴費用)200元,由原告陳學剛、王杰文負擔100元,被告河南三高農牧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上一級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二審受理費,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梁光映
審判員王麗
人民陪審員董故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謝偉
判決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