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貴州大秦光伏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8601執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16
法院:貴陽鐵路運輸法院
當事人信息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2019)黔民初1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受理了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貴州大秦光伏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黔執96號執行裁定書指定本院執行上述民事判決書,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執行過程中,本院已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于當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以下義務:1.向申請執行人支付2018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5000000.00元、工程款197487954.00元及利息(以未付工程款197487954.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2%的標準,自2019年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向申請執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費1313456.71.00元、保全費5000.00元;3.承擔本案執行費292135.00元。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上述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劃撥被執行人貴州大秦光伏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銀行存款204098545.71元及相應利息,如被執行人貴州大秦光伏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不足,則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其等值財產。
上述涉及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如需繼續查封、扣押、凍結的,申請執行人需要至少于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的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如在期限屆滿前未提出申請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將自動解除。逾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楊明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陶力槐
判決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