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岡市建筑工程公司、黃克禮等與武岡市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581民初2869號
判決日期:2020-12-16
法院: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武岡市建筑工程公司、黃克禮、蔣國順與被告武岡市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陳一成、周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6日在本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克禮及三原告的一般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曄,被告陳一成、周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武岡市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三被告共同支付三原告武岡市春光苑項目工程款1006300元,利息從2017年10月13日開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工程款支付完畢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4月25日,被告武岡市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陳一成、周璞簽訂了《合作開發合同》,根據該合同約定,春光苑建設工程項目實際開發商為被告陳一成、周璞等人,掛靠在武岡市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名下。2014年4月26日,原告武岡市建筑工程公司與被告武岡市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武岡市春光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武岡市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武岡市春光苑建設工程項目,原告黃克禮、蔣國順為該建設工程項目的實際施工人。根據合同約定,該工程以綜合價每平方768元實行包工包料,室內水電安裝按商品房2300元/套計價。2016年10月1日該建設工程項目經竣工驗收并投入適用。2017年10月13日經結算,該項目工程款為4618800元,室內水電安裝款為57500元,共計4676300元。截止至2018年1月止,被告僅支付了3670000元,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及室內水電安裝款1006300元。后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依法判如訴請。
被告陳一成辯稱:被告陳一成掛靠在同泰房地產公司的股東,我們是投資人,簽合同的主體是同泰房地產公司;公司還有其他合伙人,被告陳一成、周璞不能代表全部合伙人;原告訴稱的施工房屋還未驗收合格;具體合同約定的數額被告陳一成不清楚,如果原告有憑證的話該是多少錢就是多少錢,被告陳一成都沒有異議。
被告周璞辯稱:我們是有內部合伙協議的,還有其他合伙人,應該由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擔這個欠款;對于原告提供的欠款數目,被告周璞有異議,比如水電安裝費等已支付,整個項目的工程款應該是4618800元,且付了部分工程款需要對賬。
原告武岡市建筑工程公司、黃克禮、蔣國順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合作開發合同》、《武岡市春光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目內部承保合同書》、《決算書》、《武岡市春光苑商住樓驗收記錄》,擬證明原、被告之間曾簽訂施工合同,且施工后尚有工程款未支付的事實。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與本案有關聯,且兩被告予以認可,未提出異議和反證,其內容及來源真實、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武岡市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陳一成、周璞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采信的證據,結合原、被告的當庭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3年4月25日,被告武岡市同泰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陳一成、周璞等人簽訂《合作開發合同書》,就工業園春光路A塊的土地開發事宜進行內部協商約定,被告陳一成、周璞在該合同書上簽字成為該合同一方主體。該合同書中就雙方合作方式約定:本項目所擁有的的房地產由乙方負責處理;本項目所需的沖刺建設投資及各項稅費均由乙方自負;本項目扣除所有成本及稅費外,其收益均歸乙方所有。2014年4月26日被告武岡市同泰房地產與原告武岡市建筑工程公司簽訂《武岡市春光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承包范圍及內容、承包方式、工程造價、工程期限、雙方權利義務、工程質量、工程竣工驗收及保修、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其中該合同第四條“承包方式和內容”第1項約定:“本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本工程共5880平方米,由乙方承擔甲方對外合同中的全部條款內容”。2015年3月8日,黃克禮、蔣國順與武岡市建筑工程公司簽訂《項目內部承包合同書》,約定選聘黃克禮、蔣國順為武岡市春光苑商住樓工程項目負責人,由黃克禮、蔣國順以承包負責制,風險抵押、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方式承擔施工任務,該合同中第一條“承包方式和內容”第一項約定:“本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由乙方承擔甲方對外合同中的全部條款內容”。2017年10月1日,經武岡市建筑工程公司、劉厚光、黃克禮與陳一成、周璞、曾劍鳴、劉貽紅結算,核實武岡市春光苑商住樓工程總結算價款為4618800元,各方在決算書上簽字蓋章。結算后,被告武岡市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向原告武岡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670000元,還有1006300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武岡市建筑公司、黃克禮、蔣國順多次催收無果,遂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武岡市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原告武岡市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006300元,此款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二、被告陳一成、周璞對以上應付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訴訟費1385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6925元,由被告武岡市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陳一成、周璞承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肖錫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璐
代理書記員龔克
判決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