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鼎之力廣告傳媒有限公司與遵義市新區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302民初3454號
判決日期:2020-12-16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遵義鼎之力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之力公司”)訴被告遵義市新區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區傳媒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6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鼎之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維書、委托訴訟代理人廖浪,被告新區傳媒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東、雷啟燕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鼎之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虧損補貼費7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從2018年9月30日起至全部虧損補貼款付清時止的違約金,截止2020年2月29日起違約金暫計595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7年開始業務合作,于2017年12月21日補充簽訂了《文印資料設計、制作、加工協議》,協議約定由于前期業務量較小,為保障原告的正常開支,自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28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對于產生虧損的月份被告適當補償原告,但最高不超過1萬元/月,經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虧損補貼70000元。后雙方又簽訂《文藝了資料設計、制作、加工協議解除協議書》,協議中明確約定被告于2018年9月30日請求結算原告方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28日虧損補貼費,如到期未付清原告款項,視為違約,則每月按照總款項的5‰賠償原告。付款期限屆滿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虧損補貼款,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依法判決。
被告新區傳媒公司辯稱:原告訴請缺乏事實和理由,原告依據的合同在簽訂過程中,鑒于被告對印刷方面專業缺乏,導致該合同顯失公平,因為該合作中使用的設備、場地,員工工資、流動資金均由被告提供,原告只提供技能,即使前期業務量較小,也不存在虧損,更不應當對其進行最高額補貼,我方對原告主張的違約金亦不予認可。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21日,原告鼎之力公司(乙方)與被告新區傳媒公司(甲方)簽訂了《文印資料設計、制作、加工協議》,約定由甲方提供完成文印資料設計、制作、加工等所需的設備設施、耗材和場地等,乙方提供文印中心運營所需的設計、制作、加工、安裝等所需的全部專業服務,甲方根據驗收結果向乙方支付服務費,乙方根據訂單需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訂單業務,并取得相應報酬等;其中合同第一條“基本服務及基本服務費用”第(二)項、(三)項約定:“(二)基本服務費用:根據經營情況,甲方以雙方確認后的崗位編制及薪酬標準,按月支付給乙方,基本服務費用支付期限為一年。一年后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確定是否續支或調整支付標準。(三)鑒于前期業務量較小,為保證乙方正常開支,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對于產生虧損的月份甲方適當補貼乙方,但最高不超過1萬元/月。虧損的核算按甲方財務凈利潤核算標準執行。”該合同還對業務服務及業務服務費用、服務費結算及支付時間、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并約定協議期限為三年,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
以上合同簽訂前,原被告已經按照合同模式履行,履行至2018年7月左右,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以上合同,并簽訂《文印資料設計、制作、加工協議解除協議書》,其中第二條“結算付款”約定:“2.1甲方應在2018年9月30日前結清乙方所有款項(包括7月份20天工資、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28日虧損補貼費、2018年3月至7月利潤分成款、零星安裝工人工資,雙方合作期間所有供應商材料款項,乙方在合作過程中墊付的各類款項等)。2.2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價格結算以確認函的形式確定。2.3乙方應配合甲方,完成合作期間的物資盤點工作。2.4乙方應協助甲方完成合作期間截止7月對外合作業務的核賬收款工作。”第四條“爭議解決”約定:“如到規定期限內,未付清乙方所有款項,視為甲方違約,每月按照總款項的5‰賠償給乙方,因本協議履行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2018年12月24日,被告新區傳媒公司設計制作部出具一份“關于遵義鼎之力廣告傳媒有限公司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虧損補貼的情況說明”,載明了“經我部門與財務部核算,合同期間均為虧損狀況。期間,營業額為688115元,成本支付總計960556.73元(含公司內部制作成本79005元、營銷制作成本719994.73元,人工工資161557元)(詳見附表)。懇請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據實支付鼎之力合作期間相關虧損費用共計7萬元整”。之后又向原告出具一份《賬務確認函》,載明:“新區傳媒公司已確認本公司與鼎之力公司2017年8月份至2018年2月份虧損補貼文印制作業務掛賬共計70000.00元。本公司應按照合同規定每月月底向鼎之力公司結清當月業務欠款,并將掛賬款撥付至鼎之力公司對公賬戶。”并載明定鼎之力公司的開戶行及賬號等,被告新區傳媒公司設計制作部在落款處加蓋印章,但落款處未標注具體時間。
2018年12月,原告鼎之力公司向被告新區傳媒公司出具一份《資金申請撥付單》,要求被告撥付70000元虧損補貼費用,被告的設計部門、財務管理部、分管領導及總經理等相關人員均在撥付單中簽字,其中分管領導意見為“根據設計制作部、財務部核算結果以及相關合同、業務實際,建議撥付,待年度審計后兌現”,總經理意見為同意。之后,原告向被告開具了70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被告新區傳媒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遂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文印資料設計、制作、加工協議》、《文印資料設計、制作、加工協議解除協議書》、情況說明及相關表冊、賬務確認函、資金申請撥付單、發票等證據在卷佐證,結合原被告陳述,并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遵義市新區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遵義鼎之力廣告傳媒有限公司虧損補貼費用70000元;
二、駁回原告遵義鼎之力廣告傳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850元,由被告遵義市新區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還應在上訴期滿后的七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案件上訴費,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與本院同級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羅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馬倢
書記員張露旭
判決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