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喬海生排除妨害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124民初164號
判決日期:2020-12-15
法院:清水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清水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訴被告喬海生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住建局的法定代表人鄔應平未到庭,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永平、郝利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喬海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住建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騰空位于××縣的住房并交還原告。二、判令被告交納租金、物業費20402元(2012年9月至2019年5月)。三、判令被告支付采暖費5170元(2014年至2020年)。事實與理由:2011年清水河縣城關鎮進行舊城改造,依法拆遷被告的住房,因被告暫時無過渡安置房屋,與原告簽訂了《協議》,約定由被告使用原告位于××縣廉租住房,每套面積38.54平方米,臨時過渡期2011年8月6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止。到期后,經原告再三催促,被告一直拒絕騰房,也不支付有關的費用。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并造成了原告經濟損失,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故提請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方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為,房屋租賃費、物業費、采暖費從2011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實際交還房屋為止,租賃費按照6元/㎡的標準計算,物業費按照0.7元/㎡的標準計算,采暖費以熱力公司的收費標準計算。
被告辯稱,我認可簽訂過協議,應該過渡期是2-3年,不是幾個月,房屋也確實是公家的。但拆遷我原有房屋時存在暴力拆遷的情況,因此導致我身體不好,向公安機關報案,也沒有依法處理。同時給我回遷安置的住房質量有問題,面積與約定不符,而且回遷安置房屋的比例與其他拆遷戶不同,差價也比其他人的高出很多。原告只要把這些問題給解決了,我就交還房屋。產生的各項費用我無力支付,現在個人基本生活也存在困難,沒有能力支付所謂的損失費用等。
原告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原告提交的證據1為“協議”一份,欲證明原告與被告簽訂“協議”授權被告使用案涉房屋的事實。被告的質證意見為真實性無異議。對以上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原告方提交的證據2為呼和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呼市發改委)文件兩份、情況說明一份,欲共同證明“佳禾廉租房”的建設方和管理方為原告的事實。被告的質證意見為不認可。經本院審查,該組證據系政府部門的公文以及相關聯派出機構出具的“說明”,真實、合法,與待證明的事實相關聯,故本院予以采信。證據3為清水河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一份、采暖費明細一份,欲證明被告居住原告廉租房期間,產生的租賃費、采暖費的計算標準及數額。被告的質證意見為不認可。經本院審查,該組證據系政府有權機構制定并授權住建局管理的公文以及采暖費公司出具的采暖費明細,真實、合法,與待證明的事實相關聯,故本院予以采信。二、原告方提出被告喬海生超期使用拆遷時安置過渡住房,既不返還,也不交納相關的費用。被告方認可正在使用案涉房屋,也沒有交納相關的費用。故本院對上述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1年清水河縣城關鎮進行舊城改造,依法拆遷被告喬海生的住房。因被告在回遷安置住房交付前暫無住房,清水河縣房屋征收管理總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拆遷辦)與被告簽訂了《協議》,約定喬海生過渡期使用由原告建設管理的的位××縣廉租住房,面積38.54平方米,過渡期為2011年8月6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止。過渡期滿后,喬海生未交還房屋,也未支付有關的費用。
還查明,案涉“佳禾廉租房”系清水河縣人民政府投資,由住建局組織施工建設并進行管理的公共廉租房。拆遷辦系住建局為城鎮房屋拆遷工作成立的臨時機構,不對外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住建局授權其辦理房屋拆遷及回遷安置相關工作,與被告簽訂使用廉租房的“協議”,該協議的民事法律權利義務均由住建局承擔
判決結果
被告喬海生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清水河縣住××鄉的房屋。
二、被告喬海生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清水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給付從2011年12月31起至被告喬海生實際返還房屋之日止,租賃費按照6元/㎡的標準計算;物業費按照0.7元/㎡的標準計算;采暖費按照熱力公司的收費標準計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440元,由被告喬海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郭俊梅
人民陪審員劉耀
人民陪審員劉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張莉
判決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