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華潤大東船務工程有限公司與鉆石國際郵輪公司等船舶修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72民初1084號
判決日期:2020-12-15
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華潤大東船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東公司)為與被告鉆石國際郵輪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以下簡稱鉆石公司)、被告太湖國際郵輪有限公司(TAIHUINTERNATIONALCRUISECO.,LIMITED)(以下簡稱太湖公司)、被告魏濤船舶修理合同糾紛一案,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2019年12月26日,本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昊律師、王頌平律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鉆石公司、被告太湖公司、被告魏濤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鉆石公司為“輝煌(GLORYSEA)”輪登記船東,其通過太湖公司于2016年2月2日與原告大東公司簽署《“輝煌”號郵輪修理改造施工合同書》,委托大東公司為“輝煌(GLORYSEA)”輪提供船舶修理、改造等服務。2016年4月15日,“輝煌(GLORYSEA)”輪修理改造完畢,產生修理費用人民幣22160000元。2018年5月30日,太湖公司與大東公司簽署還款計劃及擔保協議書,確認太湖公司分期支付所欠款項806655美元,未能按時支付的,大東公司有權按照日利率0.01%收取延期付款利息,直至拖欠款項結清;魏濤為太湖公司的該欠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太湖公司僅支付了70000美元,其余費用均未按約按時支付。2019年1月23日,太湖公司再次至大東公司處修理該船舶并產生修理費用。因此,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鉆石公司、被告太湖公司向原告大東公司償還第一次改造維修費736655美元以及該款項的利息(按照每日0.01%的利率,自2018年10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和第二次改造維修費191260美元,兩次改造修理費合計927915美元;二、被告魏濤對訴訟請求第一項中的第一次改造修理費736655美元及其利息承擔連帶支付責任;三、確認原告大東公司就訴訟請求第一項對“輝煌(GLORYSEA)”輪享有留置權;四、三被告承擔本案的公告費、案件受理費。
三被告未應訴答辯。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證據1.授權委托書、保函、結賬協議,用以證明2016年太湖公司委托大東公司修理改造船舶,大東公司已完成相關工作,太湖公司承諾支付相關款項。
證據2.登記查詢信息,用以證明涉案船舶登記所有人為鉆石公司。
證據3.“輝煌(GLORYSEA)”輪修理改造施工合同書,用以證明太湖公司委托大東公司提供船舶修理改造服務。
證據4.MV“GLORYSEA”(“輝煌”輪)還款計劃及擔保協議書,用以證明太湖公司就修理改造尾款簽署還款計劃,魏濤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證據5.網頁信息,用以證明鉆石公司與太湖公司之間的關系。
證據6.中標通知書、招標文書、太湖公司香港注冊文件、船舶登記證書,用以證明2015-2016年太湖公司作為船東代理,通過招標方式委托大東公司修理船舶,太湖公司也提供船舶證書證明其代表船東委修。
證據7.2019年1月24日電子郵件,用以證明大東公司回復太湖公司員工李凱,同意“輝煌(GLORYSEA)”輪在2019年再次進入工廠維修,并根據太湖公司提供的詢價文件,提出報價;同日,太湖公司代表確認報價并要求入廠;太湖公司代表提交船舶登記證書等文件,確認其代表船東委修。
證據8.2019年2月15日電子郵件,用以證明2019年1月25日“輝煌(GLORYSEA)”輪進廠,至2月7日停泊在碼頭。2019年2月8日該輪移泊至錨位至今,該錨位仍為大東公司所屬。
證據9.二次維修的費用發票及費用明細和郵件,用以證明“輝煌(GLORYSEA)”輪二次進廠截止目前的全部未付費用明細,扣船后產生的未付費用明細;二次進廠費用中所含的部分項目郵件往來。
證據10.留置權行使通知及遞交記錄、發票及付款記錄,用以證明大東公司通知太湖公司和鉆石公司將對“輝煌(GLORYSEA)”輪行使留置權。
本院認為,被告鉆石公司、被告太湖公司、被告魏濤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狀或任何證據,視為其放棄抗辯、舉證及質證的權利。原告所提交的證據1至證據8及證據10,能夠相互印證并形成證據鏈,對其證據效力和證明力均予以確認。原告證據9中的費用明細系原告自行制作,電子郵件為原告單方發送,對該證據的證據效力予以確認。關于該證據的證明力,本院將綜合其他證據予以認定。
本院查明:
2015年11月18日,太湖公司發布《輝煌號郵輪改裝項目船東指定供應商招標邀請書》,對“輝煌(GLORYSEA)”輪維修改造項目進行招標。2015年12月,太湖公司發布中標通知書,通知大東公司為中標單位。2016年2月2日,大東公司與太湖公司簽訂《“輝煌”號郵輪修理改造施工合同書》,接受太湖公司的委托為“輝煌(GLORYSEA)”輪提供船舶修理、改造服務。合同約定修理及改造款項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計價、結算,按付款當日匯率折換成美元支付。同年4月15日,“輝煌(GLORYSEA)”輪在大東公司的修理及改造工作結束。
2016年7月9日,太湖公司與大東公司簽署中英文《MVGLORYSEA輪修理及改造結賬付款協議》,雙方確認“輝煌(GLORYSEA)”輪最終修理總價為人民幣22160000元。同日,太湖公司出具保函,承諾于同年7月31日前根據前述協議約定支付大東公司協議約定之款項。
2018年5月30日,太湖公司與大東公司簽訂《MV“GLORYSEA”(輝煌輪)還款計劃及擔保協議書》,確認截至協議簽訂之日,太湖公司仍拖欠大東公司改裝修理費806655美元,并承諾自2018年5月起分12個月付清。根據協議約定,若太湖公司未能按照前述協議中的還款計劃按時足額支付任一筆款項,大東公司有權要求其按照拖欠款項日利率0.01%的標準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直至該拖欠款項付清為止;魏濤就太湖公司上述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如太湖公司未能按照還款計劃支付任一筆款項,對其剩余全部欠款及延期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截至開庭之日,太湖公司支付給大東公司7萬美元,尚有736655美元未予支付。
2019年1月24日,大東公司通過電子郵件提出報價,太湖公司回復電子郵件確認報價并請求第二次進廠維修。同年1月25日,“輝煌(GLORYSEA)”輪再次進廠由大東公司進行維修。后根據大東公司生產計劃的安排,“輝煌(GLORYSEA)”輪于2019年2月8日由大東公司碼頭移泊至大東公司錨地,并停泊至今。2019年3月7日,本院對該輪采取了司法扣押措施。
原告自行制作的費用明細顯示,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3月5日扣押船舶前的維修費用為:1、淡水供應費用675美元,淡水管接拆費用36美元;2、消防人員配置費用1800美元,安保人員配置費用1800美元;3、垃圾處理費用675美元,簽發MSA證明費用800美元;4、拖輪服務費(2019年2月15日,接送船員和家屬2小時)1200美元;5、首次測爆費用396美元;6、廠內移泊費用1892美元,錨地拖進/出費用1755美元,帶纜費用702美元,船廠引水費用990美元,碼頭系泊費35900美元(碼頭960美元*15天=14400美元、錨地860美元*25天=21500美元);7、登輪梯安裝/拆卸費用270美元;8、AdditionalWork(額外修理)費用151210美元。
2019年5月22日,大東公司將留置權行使通知送至太湖公司的香港注冊辦事地址,同年6月13日,大東公司向輝煌(GLORYSEA)”輪船長送達留置權行使通知。
另查明:
巴哈馬國船舶登記證書載明“輝煌(GLORYSEA)”輪的船舶所有人為被告鉆石國際郵輪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船籍港為拿索(Nassau),船舶管理人為被告太湖國際郵輪有限公司(TAIHUINTERNATIONALCRUISECO.,LIMITED)
判決結果
一、被告鉆石國際郵輪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華潤大東船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次改造維修費用736655美元及其利息損失(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日0.01%的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和第二次改造維修費用42947美元;
二、被告魏濤對本判決第一項中被告鉆石國際郵輪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的債務中的736655美元及利息損失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三、原告上海華潤大東船務工程有限公司就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權,對“輝煌(GLORYSEA)”輪享有留置權;
四、駁回原告上海華潤大東船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鉆石國際郵輪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被告魏濤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5319.21元,公告費人民幣560元,兩項合計人民幣55879.21元,由原告上海華潤大東船務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7515.88元,由被告鉆石國際郵輪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負擔人民幣48363.33元,其中人民幣46284.71元由被告魏濤和被告鉆石國際郵輪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上海華潤大東船務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魏濤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鉆石國際郵輪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被告太湖國際郵輪有限公司(TAIHUINTERNATIONALCRUISECO.,LIMITED)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嬋
審判員張建琛
人民陪審員宋秉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何煜
判決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