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南海區稅務局、佛山市南海區瑞晟食品商行、盧紅流行政非訴執行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粵0605執1081號
判決日期:2020-12-15
法院: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申請執行人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南海區稅務局與被執行人佛山市南海區瑞晟食品商行行政非訴執行一案,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南海區稅務局作出的南地稅社征字[2018]25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決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社會保險費征繳決定:被執行人佛山市南海區瑞晟食品商行應自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至佛山市南海區地方稅務局大瀝稅務分局繳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27758.69元及滯納金。因被執行人佛山市南海區瑞晟食品商行未按期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的(2019)粵0605行審41號行政執行裁定書,準予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佛山市南海區瑞晟食品商行逾期未交社會保險費27758.69元及滯納金10146.50元,并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執行。因被執行人的組成形式為個人經營,本院依法追加被執行人的經營者盧紅流為本案的被執行人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執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按判決地址通過法院專遞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信用懲戒風險提示、限制消費令、報告財產令、廉政監督卡。被執行人沒有按期履行本案的義務。
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及2019年4月4日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
1.粵E×××××小汽車一輛,查封期限為二年,自2019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止。因該車去向不明,本院無法控制,故暫不能處置。
上述查封的財產,申請執行人認為需要續封的,應在查封屆滿前一個月向本院書面申請,否則將自行承擔解封的風險。
三、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通過佛山查控網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查明:1、銀行的賬號及存款情況、車輛登記信息、工商登記信息與全國系統一致,2、不動產登記中心反饋沒有不動產登記。
四、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4月4日依法對被執行人實施限制高消費。
五、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依法將被執行人盧紅流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期限無期。
綜上,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或財產線索,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長朱振宇
執行員曾永城
執行員葉偉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王小惠
判決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