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潔梅與方雪聯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1181民初3047號
判決日期:2020-12-15
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潔梅訴被告方雪聯、第三人廈門市美亞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潔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方雪聯、第三人廈門市美亞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達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罰息按年利率24%計至本金及利息還清為止;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案件受理費、公告費、律師費)。
事實與理由:廈門市美亞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領先的第三方電子證據綜合服務平臺-公眾號“存證云”,本服務窗提供電子合同簽約、通話錄音存證、網頁提取等功能。
被告方雪聯和原告陳潔梅均為支付寶的實名注冊用戶。自2017年6月17日在支付寶的存證云公眾號上簽訂了借款要約,約定到期還本付息。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在存證云平臺上閱讀并同意相關約定內容,確認出借給被告1筆共計人民幣6000元。上述每筆借款均明確約定了借款金額、利率、借款時限等內容。(注:因續的是2017年4月10日的合同,應該從2017年4月10日開始計息)
被告方雪聯于借款到期后未足額還本付息,經催促仍未還款,現依據我國《合同法》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方雪聯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證據。
第三人廈門市美亞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但向本院提交了三組證據。
原告和第三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經審核后認為,原告和第三人提交的證據客觀真實,能夠相互佐證,證明被告方雪聯在原告向其出借6000元后,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的事實。本院依法對原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電子數據存證云系廈門市美亞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的電子服務平臺。被告方雪聯和原告陳潔梅均為支付寶的實名注冊用戶。
2017年4月10日,原告和被告方雪聯在支付寶的存證云平臺上簽訂了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方雪聯向原告借款6000元,借款利率約定為年利率24%,并約定了借款期限,到期還本付息。合同簽訂后,原告于合同簽訂當日通過支付寶向被告方雪聯轉賬6000元。借款到期后,由于被告未按期還本付息,經協商一致,原、被告又于2017年6月17日重新簽訂了一份金額為6000元的借款合同,將還款期限延長至2017年6月30日。到期后,經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仍未還款。
另查明,原告陳潔梅在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借寶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借貸寶平臺、北京人人信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今借到平臺以及第三人廈門市美亞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的電子數據存證云平臺向包括被告在內的多人出借資金
判決結果
一、被告方雪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陳潔梅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0年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陳潔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方雪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按一審裁判文書訴訟費預交)款匯至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須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足額交納上訴費,否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蔡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田凱利
判決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