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齊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葛建文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226執789號
判決日期:2020-12-15
法院:寧海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寧波齊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葛建文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26民初4150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04月09日向我院申請執行,我院于同日立案執行,并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即支付執行款30000元、執行費350元,合計30350元。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執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執行人葛建文發出執行通知書等材料,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其逾期且未報告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網絡查詢發現被執行人葛建文有銀行開戶,本院進行了凍結,扣劃到存款806.17元,已全部發放給申請執行人。
3.查封被執行人葛建文名下車牌號為浙BN××××的車輛,但未實際扣押。
4.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葛建文名下的財產進行了查詢,發現其名下無不動產、住房公積金、股權、理財產品、證券、收益類保險、繳納稅款情況。
5.到被執行人住所地查找,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6.鑒于被執行人葛建文拒不申報財產,對其做出罰款1000元的執行措施。
7.鑒于被執行人葛建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其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限制出入境的執行措施。
8.對申請執行人舉報的財產線索進行了查找核對,但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本次執行過程中,本院共執行到執行款806.17元,已全部發放給申請執行人。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葛建文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內向本院提供財產線索。上述事實,有銀行、房產、車輛查詢回執、查封、凍結執行裁定等證據在卷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浙0226執789號案件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執行員薛俊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書記員陳睿莎
判決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