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仕洪與陳碧全、四川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達州市分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1702民初2374號
判決日期:2020-12-15
法院: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曹仕洪與被告陳碧全、四川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達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通信公司達州市分公司)、四川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信公司)、廣元市城剛勞務有限公司達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城剛公司達州分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經原告申請,依法追加城剛公司達州分公司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仕洪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吉林以及被告陳碧全、被告通信公司達州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家品、通信公司達州市分公司和通信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繼祥、被告城剛公司達州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遠紅、唐先鈴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曹仕洪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資38750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2月底,在陳碧全組織下,為被告四川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達州市分公司在宣漢縣工地上從事拉線并安裝工作一年,工資預支了部分,2018年12月1日,被告陳碧全出具工資欠條一張,承諾2019年1月底一次性還清(臘月20日)。至今為止,被告陳碧全、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及達州市分公司拒不支付原告工資,原告起訴來院請求判令如上訴訟請求。
陳碧全辯稱,欠條屬實。但出具欠條時工程尚未清算。原告與被告之間也簽了用工協議,協議約定要服從工作分配,按時按量完成工作要求,原告并未按時按量達到工作量,且無故罷工造成工地材料丟失,原告已構成違約,其違約損失經清算后應從工資中扣除。
通信公司達州市分公司及通信公司辯稱:四川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達州市分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2017年及2018年,答辯人四川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達州市分公司與廣元市城剛勞務有限責任公司達州分公司簽訂了《年度工程施工勞務分包框架合同》,約定將年度內的項目勞務分包給廣元市城剛勞務有限責任公司達州分公司,廣元市城剛勞務有限責任公司達州分公司又與被告陳碧全簽訂了《承攬協議》,約定前述合同涉及的施工由陳碧全承攬施工,而本案原告系被告陳碧全為了完成承攬業務而招用的勞務人員。因此四川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達州市分公司只是項目勞務的發包方,原告與答辯人沒有任何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因此本案答辯人四川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達州市分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城剛公司達州分公司辯稱,城剛公司達州分公司與陳碧全簽了承攬協議,將案涉業務承攬給陳碧全完成,城剛公司達州分公司并未與原告簽訂用工協議,因此城剛公司達州分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雙方當事人圍繞其主張提交證據,均進行了舉證、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1日、2018年1月1日,被告通信公司達州市分公司與廣元市城剛勞務有限公司分別簽訂《【2017】年度工程施工勞務分包框架合同》及《【2018】年度工程施工勞務分包框架合同》,約定將年度內達州市轄區內有關工程勞務分包給廣元市城剛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完成。2017年9月25日,廣元市城剛勞務有限責任公司達州分公司與被告陳碧全簽訂《承攬協議》,約定又將部分勞務承攬給陳碧全完成。2018年2月,在被告陳碧全的組織下,原告曹仕洪在宣漢縣工地上從事拉線并安裝工作,約定報酬為月薪5000元。2018年12月1日,經結算,原告在工地上工作8個月16天,扣除已支付的,下差38500元未付,被告陳碧全對下欠款項向原告曹仕洪出具欠條一份,并約定臘月二十日付清。經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起訴來院請求判令如上訴訟請求。
根據陳碧全陳述,原告曹仕洪等人報酬的支付方式采取先預支或借支部分,每個工地完工清算后最后結清。如中途要離開,經其結算后離開。對務工人員報酬,由陳碧全給每個人辦一個銀行卡,然后由陳碧全向城剛公司提供人員名單及金額,由城剛公司在每次的預付款中直接將務工人員的報酬支付給務工人員。
同時查明,原告曹仕洪于2020年1月9日向達州市通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于同年1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陳碧全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曹仕洪下欠工資款38500元;
二、駁回原告曹仕洪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陳碧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黎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趙黎明
判決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