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祥春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合肥泉眼體育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泉眼體育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實施類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0111執4255號
判決日期:2020-12-08
法院: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合肥祥春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合肥泉眼體育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泉眼體育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網絡查詢,并查詢了被執行人的房產,未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線索,本院依法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9517號民事判決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牛春風
審判員楊青
審判員甘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戴志遠
判決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