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與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甘谷發電廠臨時用地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7101民初41號
判決日期:2020-12-15
法院:蘭州鐵路運輸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蘭局土地中心)與被告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公司)、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甘谷發電廠(以下簡稱甘谷電廠)臨時用地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蘭局土地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2,被告大唐公司、甘谷電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某、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蘭局土地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甘谷電廠停止侵害,并向原告蘭局土地中心支付侵占鐵路用地期間的費用746856元(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31日,原告與被告甘谷電廠簽訂《臨時占用鐵路用地合同書》,約定由被告甘谷電廠臨時占用(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原告位于隴海線K1478+050-K1480+130、K1498+270-765處土地31119平米。合同到期后,被告甘谷電廠既不續約,也不向蘭局土地中心繳納相關費用,占用原告上述土地至今。蘭局土地中心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大唐公司辯稱,甘谷電廠具有獨立財產且獨立進行核算,甘谷電廠應以其自身財產進行清償后,不足部分再由大唐公司進行清償。
甘谷電廠辯稱,一、甘谷電廠不存在侵害原告土地的行為。原、被告合同到期后,被告沒有繼續使用原告土地,合同自2017年12月31日到期后,甘谷電廠生產停止,故原告所稱一直侵害的理由與事實不符。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相關費用746856元,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雙方簽訂的《臨時占用鐵路用地合同書》約定,一年的費用為18671.4元,被告已經支付該費用。故原告主張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相關費用746856元,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綜上,應駁回蘭局土地中心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土地使用權證,二被告認為土地使用權人為蘭州鐵路局,與原告名稱不符,且蘭局土地中心為分支機構,不能作為原告起訴,本院認為,“蘭州鐵路局”為“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改制前的名稱,蘭局土地中心雖為分支機構,但有獨立的營業執照,可以對外簽訂不動產租賃合同,該證據可以客觀證實涉案土地系原告業務管轄范圍內不動產,故對二被告的質證意見不予采信,對該證據予以認定;2.蘭州鐵路局蘭鐵土房函[2017]470號《蘭州鐵路局鐵路用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的通知、《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蘭鐵土房函[2019]1號關于印發蘭州局集團公司占用鐵路用地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通知,二被告認為上述文件系蘭州鐵路局內部單方形成,并非雙方協商形成,本院采納二被告的質證意見,對該證據不予認定;3.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反饋“僵尸企業”及特困企業名單的函》、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關于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僵尸企業”處置方案的批復》、火電企業脫硫設施異常情況申報表、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關于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變更所屬“僵尸”企業處置方式的批復》、大唐甘谷發電廠《關于1、2號機組CEMS系統停運的請示》、《大唐甘谷發電廠關于2018年鐵路專用線設備維護合同簽訂的請示》兩份及批復,前述證據與本案所涉占用鐵路用地糾紛缺乏關聯性,故對該組證據,本院不予認定;4.《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甘谷發電廠關于鐵路專用線暫停維護的函》、《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甘谷發電廠關于暫時停止相關鐵路業務的函》,該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向原告提出終止合同并交還土地,故本院對該組證據不予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31日,原告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原名蘭州鐵路土地管理局)與被告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甘谷發電廠(原名大唐甘谷發電廠)簽訂《臨時占用鐵路用地合同書》,約定由被告甘谷電廠臨時占用(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原告位于隴海線K1478+050-K1480+130、K1498+270-765處土地31119平米,年租金為18671.4元。合同到期后,甘谷電廠既不續約,也不向蘭局土地中心繳納相關費用,既未明確表示其不使用上述場地,亦未將土地恢復原狀,返還蘭局土地中心,占用原告上述土地至今。原、被告雙方就土地管理費支付發生爭議。
另查明,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系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甘谷發電廠上級主管單位,甘谷電廠目前處于改制中,《大唐甘谷發電廠公司改制清算報告》載明:“大唐甘谷發電廠是內部核算單位,其所有債權債務均歸屬大唐集團甘肅公司所有”
判決結果
一、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甘谷發電廠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連帶向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支付土地租金37342.8元;
二、駁回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甘谷發電廠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35元,由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負擔5353元,由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甘谷發電廠負擔282元(向原告支付租金時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張麗
書記員王浩麟
判決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