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菊芳與成都宏圖未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08民初975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菊芳與被告成都宏圖未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圖未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5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菊芳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慶明、被告宏圖未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永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菊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與被告在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補發6月份工資差額部分5810.66元;3、被告賠償原告因未簽訂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32659.76元(自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6月11日);4、被告向原告支付社保費差價8934.25元(實際工資應繳社保金額與被告按最低工資繳納金額的差額,11994.25-1120*4=8934.25)。事實與理由:原告劉菊芳2019年3月9日應聘到被告處為財務總監,3月13日正式上班,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一個月,工資5000元,次月轉正后工資為7000元。后因被告增加原告工作量,雙方約定工資2萬元。2019年6月11日原告因覺得工作量超過負荷,同時鑒于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故原告主動申請離職。2019年6月18日雙方交接工作時,被告才補發未發的工資10000元。隨后,原告在網上投簡歷時,被告給予三星好評,后改為半星好評,嚴重影響了原告找工作,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宏圖未來公司辯稱,1、2019年2月,被告收到原告的簡歷,2019年3月13日,原告辦理入職,4月份原告工資調整為7000元,5月份原告單方要求調整工資為2萬元,并索取10萬元獎勵,被告認為原告屬于訛詐,5月原告是怠工狀態。6月公司同意增加原告5月份3000元獎金,并已經發放。2019年6月11日原告提出辭職,被告也同意,但原告不配合交接辦理相關工作,2019年6月18日,被告給了原告1萬元,雙方談好離職相關問題;2、《網絡招聘截圖》、《應聘人員面試登記審批表》、《入職登記表》等材料能夠證明雙方勞動關系形成的過程以及雙方協商勞動合同內容的過程,三份材料的內容包括了用人單位、勞動者姓名、住址、身份證號、勞動者的工作部門、工作崗位、試用期限、合同期限、試用期待遇、轉正后待遇等重要內容,被告相關負責人也在登記表中簽名確認,應視為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故原告申請被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3、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2019年3月13日至6月11日沒有異議;4、關于6月工資部分,被告已于7月10日足額發放,不存在補差部分的工資;5、社保不屬于本案訴訟范圍。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27日,原告到被告處面試,并填寫《應聘人員面試登記審批表》,2019年3月13日,原告在被告處入職,并填寫《入職登記表》,登記表載明:入職時間為2019年3月13日,入職部門是財務,職位是財務總監,試用時間1月,試用期工資5000元/月,轉正后工資7000元/月;綜合部一欄,古莉于2019年3月14日簽署意見:同意入職,先試用一個月,聘用期為一年。執行總經理/總經理一欄,魏佳勇于2019年3月14日簽署意見:同意入職擔任公司專職會計。
2019年4月11日,原告6156銀行卡收到被告發的工資2988.51元;2019年5月11日,原告收到被告發的工資6352.88元;2019年6月11日,原告收到被告發的工資7100元;2019年6月12日,原告收到被告發的工資3000元;2019年6月18日,原告收到被告發的獎金10000元;2019年7月10日,原告收到被告發的工資2465.20元。被告為原告購買了社會保險。
2019年6月11日,原告申請辭職。其手寫《離職申請》載明:因本人原因申請離職,并簽字。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1日,原告通過微信與被告法定代表人魏佳勇就離職工作交接、社保繳納、工資稅費等事項進行溝通。
2019年7月16日,原告申請仲裁。2019年9月25日,因原告未按時到庭,仲裁委會決定撤回申請人的仲裁申請。2019年11月5日,原告再次申請仲裁,仲裁委會以一事不再理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原告因病發作未于2019年9月25日參加仲裁開庭庭審,后于2019年10月2日到醫院住院治療,于2019年10月31日出院。
上述事實,有各方當事人身份信息、營業執照、畢業證書、會計資格證、微信聊天記錄截屏、仲裁申請書、仲裁決定書、銀行明細清單、社保繳費證明、《網絡招聘截圖》、《應聘人員面試登記審批表》、《入職登記表》、《離職申請》、成都市第四人民醫院出院證明書以及到庭各方當庭陳述在案證實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劉菊芳與被告成都宏圖未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被告成都宏圖未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菊芳支付2019年6月份工資差額3052.04元,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9801.15元,合計32583.19元;
三、駁回原告劉菊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成都宏圖未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薛躍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周雨蕎
判決日期
2020-12-14